天津通关一体化(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概念)
1. 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概念
全国通关一体化后,理论上就不存在转关一说,但是现在海关总署还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则,目前还处于观望状态,希望可以帮到你。
2. 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流程
1、时代环境不同。前者是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瓜分中国,中国主权沦丧的情况下提出的,后者是中国政府在中外平等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提出的。
2、主动权利不同。前者是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政策,是帝国主义国家为了更好地向中国倾销商品,进行殖民略夺;后者是中国主动对外开放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符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的。
3、实质影响不同。前者有利于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不利于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后者有利于中国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扩展资料: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也就没有中国的明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革开放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实现平衡充分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开放上决不能有丝毫动摇,改革开放的旗帜必须继续高高举起,改革开放的成绩必须充分肯定,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必须牢牢坚持。
3. 全国通关一体化流程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全国通关一体化是以“单一窗口”为依托,以“三互”大通关为机制化保障,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高水平通关协作,是实现国家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将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主要表现为办事更顺、通关更快、成本更少、获得感更强。
4. 什么叫全国通关一体化
1.申报前准备出口前,外贸人要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汽车技术法规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关、流程等)。
2.发送舱单信息及进行货物申报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货物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求,提供箱单、发票、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汽车出口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ps:纯电动车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4.货物运抵
当新能源汽车全部运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相关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达报告。接到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或者放行手续;同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反馈相关信息。
5.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分有查验和无查验两种情况。无查验的,H2018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有查验的,则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6.装船出口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7.结关
货物出运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单进行自动结关。
新能源汽车出口涉及配件品名、种类等,一系列流程较为繁琐,不仅需要花费外贸人过多时间,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安全、高效出口,委托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服务商是十分合适的选择。
5.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口博览会备案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提前完成进口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口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清单见附3),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展览品应当符合《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4,以下简称《限制清单》)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5,以下简称《禁止清单》)要求。
三、进境物资申报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进口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国家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国家会展中心、主场运输服务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六、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国家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5)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五)保税展示交易。
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进口博览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七、记者采访器材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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