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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需要通关吗吗(深入的调查)

1. 深入的调查

道路交通深入调查意思是指以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2. 深入的调查研究,部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深入调查是进行科学探究的什么

政策研究室主任的行政级别根据城市的类别,不能一概而论。中央直辖市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正厅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副厅级。地级市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正处级。县级市市委政策研究室,正科级或副处级。市委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对有关全市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市委决策参考。 (二)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工业、农业、财贸、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修改市委有关重要文件、文稿。 (四)做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中的信息反馈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情况,汇总资料,向市委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关意见及各种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补充以至修正决策的建议。 (五)根据需要组织撰写宣传、阐释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方针、政策的文章和著作。 (六)组织、联络、协调全市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多层次的政研网络。 (七)承担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 深入的调查分析

重点调查:是从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中选择少数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其中重点单位是指在所要调查的数量特征上占有较大比重的单位。例如:要了解全国钢铁企业的生产状况,可以选择产量较大的少数几个企业,如邯钢、宝钢等,作为重点单位进行调查,以便对钢铁产量有一个大致了解。

典型调查:是从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典型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典型单位来描述或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所选择的典型单位应具有我们所研究问题的本质属性或特征。

例如,要研究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可以在同行业中选择一个或几个经济效益突出的单位作为典型,做深入的调查,从中找出经济效益好的原因和经验。

5. 深入调查一般包括哪些方面的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努力打造学习型机关。人大机关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努力营造重视学习、鼓励学习的氛围,坚持好学习制度,抓好集体学习,使同志们之间能够互相切磋,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打造效能型机关。机关各委室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办事和服务机构,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搞好“三会”服务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主攻方向,周密谋划,精心组织,认真筹备,在关键环节上稳中求准,准中求细,确保万无一失。要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接待、文档管理、机要保密、车辆使用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要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让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打造参谋型机关。要切实提高调研能力和水平,机关各委室要紧紧围绕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掌握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通过理性分析和思考,撰写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要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对人大工作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总结,用正确的舆论、科学的理论引导人大工作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要搞好机关对内、对外和横向的协调配合,各委室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到有分有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打造规范型机关。要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今年还要坚持和扩大几个“公开”:如财务公开、车辆运行费用公开、干部考核成绩公开、对外接待情况公开、视察费发放情况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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