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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的本质属性(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1. 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民法的私法特征表现: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其存在之经济一人文基础;以权利为本位,且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并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直接目的。

2. 简述民法的本位

  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3. 民法的本质特征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4. 民法的本质与本位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

(5)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

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

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5. 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2、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3、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 民法本位的含义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7. 民法的本质的内涵

一、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

二、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法国的民法典等。

三、我国现在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的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立法日程。 今年的10月1日,《民法总则》已经开始生效,总则即为将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作为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作用的未来民法典的第一编,《民法总则》的出台无疑将加快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在民法典各编的后续完善工作中,2020年我国将计划出台民法典。

8. 民法的本质与本位是什么

所谓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民法的基础性问题,是对民法性质和立法基点的思考。民法本位,历来也是争议的焦点。

一种是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一种是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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