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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能通关全局的重要性(领导和把关作用)

1. 领导和把关作用

意思是恳求领导对自己上报的材料或相关文件等给予审查阅示并对不妥当之处给指出来。请领导,指恳求领导。审阅指正,指审核阅示并指出不妥之处。请领导审阅指正多用来指下属将自己用心整理的材料或文件上报后,会专门向上级汇报,恳请领导给予把关。

2. 领导把关是什么意思

把关,技术把关,质量把关。 阅签,领导看完文件后进行签阅。

3. 党委领导把关

一个单位的正副职当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一个单位的正副职领导都是通过组织任命而产生的。比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领导一般都是通过政府主要领导提名,组织部门组织进行考查,党委会把关,提交同级人大任命而产生的,且正职领导都被任为法定代表人。所以,正副职也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4. 领导和把关作用的区别

1、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制定。凡属关系全局的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统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干部管理体制的变更或调整,必须由中央决定或批准;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所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必须与中央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2、各级各类干部的管理、决定任免或推荐提名必须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在这个原则下,干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其中部分业务由党委有关部门在组织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办理。

3、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承担起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

4、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

5. 领导和把关作用 落实

一是“党办人要忠心向党”

党办姓党,忠诚于党、一心向党应当成为党建人一以贯之的政治自觉。我们时刻紧绷政治这根弦,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五个坚持”这些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一言一行中,时时处处考虑自己言行的政治影响和政治后果。自觉做到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爱党,积极为党建言献策,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建工作中,要做到文稿起草、文件把关、跟踪落实把握政治方向。党中央倡导的就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就坚决不做,展现出党建工作者应有的政治品格。

二是“自己用心才能让组织放心”

从事党建工作,服务领导同志,有些事情看似小,看似平常、琐碎,但都事关党委工作运转。怎么才能把工作干好、让组织放心?关键是用心,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在日常事务性工作上做到“精细、精致、精准”,需要开动脑筋,改稿子、出主意、提建议更需要相当的积累,做到用心就是要善于观察思考、总结提高。工作上真正用心了,考虑问题、处理问题才能与领导同志同频共振,文稿起草、调研资政才能对路合拍,研究对策、服务决策才能深谋远虑,党建工作也才能上新水平。

三是“头顶光环就要头戴紧箍”

在党办、在领导同志身边工作,头顶光环,权力不大影响大,职位不高关注度高,容易骄矜自大飘飘然把握不住自己、高调张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如果违纪违法,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对党办人来说,保持清醒和严格自律至关重要,要强化自我约束,自觉给自己头上带个“紧箍”,做党办工作者不能忘了“我是谁”,不能高高在上、趾高气昂,不越界、不出格,要时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

四是“清水衙门就是清心寡欲”

党办系统就是清水衙门,有人形容是“生活清苦、条件艰苦、工作辛苦”。怎么看待苦与乐、得与失?习近平总书记讲过,有了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在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进了党办这个门,就得保持奋斗姿态、发扬绿叶精神,从事党办工作,在失去一些东西的同时,也收获了更宝贵的东西,应当知恩图报、知足常乐、知止心安,心情舒畅、满腔热情地投入工作,努力创造无愧组织、无愧于党、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6. 领导和把关作用发挥不明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7. 领导和把关作用的关系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突出把好政治关、廉洁关。”

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是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站得稳、靠得住、能放心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要把政治素质考察摆在突出位置,完善政治素质考察办法,让政治导向更加鲜明、政治标准更加具象、政治画像更加精准,确保干部在政治上、廉洁上真正达标。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政治素质是干部的核心素质,是干部履职的首要条件,具有方向性、引领性、决定性作用。政治关是首关,首关不过,余关莫论。只有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旗帜鲜明把政治过硬的导向树立起来,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真正把政治过硬、堪当重任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把政治上有问题的人及时发现出来、坚决清除出去,确保各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推动新征程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就要让评价标尺“亮起来”。政治素质涵盖了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相对抽象、较难量化。考准察实干部政治素质,必须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校准政治素质考察“度、量、衡”,切实把评价标尺亮起来。“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加强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就要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第一要件,真实掌握干部对“两个确立”的认识怎么样,是否增强了“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就要着眼考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方面内容,细化为一项项可识别、可判断的具体指标和情形,确保让政治素质考察精准聚焦,做到看得见、摸得着、把握得住。

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就要使方式方法“活起来”。政治素质是思想深处的东西,有其隐蔽性、潜在性和迷惑性,仅靠一两种方法,很难奏效。考准察实干部政治素质,就要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识别干部,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的干部考出来,把政治上有问题的干部筛出去。因此,要丰富拓展考察识别干部政治素质的方式方法,既注重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政治素质的日常了解,又把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作为考察干部政治素质的重要方面,坚持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评价干部,把一时与一贯、定量与定性、察人与察事结合起来,坚持以事见人、知事识人,综合运用调研访谈、日常了解、分析甄别等手段,绘出干部政治素质“工笔画”,使政治上、廉洁上有问题的人无所遁形。

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就要把考察结果“用起来”。考准察实干部政治素质,“考”是基础,“用”是关键。只有把政治素质考察贯穿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坚持以考促学、以考促改、以考促建,促进考察结果有效运用,才能把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管起来。实际工作中,对政治素质好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对政治素质有问题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上的坚决调整下来;根据政治素质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干部政治能力训练,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教育,推动干部提升政治能力,自觉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对政治表现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提醒,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早提醒、早纠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治素质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真正把好干部政治关、廉洁关,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8. 领导把关作用发挥

在单位里,领导的都要管事,负责工作。是主要领导的会有副手分管工作。是副手又有分管的下属。我认为为领导分担工作可以做好下面的工作。

一是尽量做好自己的工作,不用领导操心过问。

二是多请示汇报领导,把自己工作思路建议提出来给领导把关,参考。

三是主动把领导交办工作按时较好完成。

9. 领导的关切

也要看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问!不同情况理解也是有区别的! “怎么了”这句代表的意思有两种,要看具体的语境。

1、当你有不舒服或不顺利时,别人问“怎么了”是对你的关心、问候,对你的关切。

2、当你得罪了别人或别人有意欺负你时,别人问“怎么了”那是对你的反抗、挑衅,甚至有动手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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