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发 > 测试

如何高效通关(优化通关流程)

1. 优化通关流程

流程优化是为了消除浪费、精细冗繁环节、重整不合适环节、补漏空缺环节,最终实现一个质量优且效率高的流程。

目的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降低成本、缩减劳动强度、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等。 意义是通过不断发展、完善、优化业务的流程方法,使之尽可能地减少不增值的活动,减少等待时间、协调工作量和重复工作等。

2. 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十六条 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区域举办系列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等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设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

第二十条 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窗口”)。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户外广告、地图审核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有关行政事务。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反馈。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依法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公平竞争。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变更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户外广告设置、废弃物分类和收集、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第四十一条 商务部门发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进博会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在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服务保障措施,高水平办好进博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部署,建立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落实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加强安全保卫、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 海关应当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简化进博会展品通关手续,提高展品通关效率,便利展品展后处置;支持常年保税展示交易常态化。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发挥常态化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作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进博会平台,加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间的合作联动,强化安全保卫、口岸通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协同保障;促进长三角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推动上海成为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参展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会展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活动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展示活动的促进、服务和规范,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提高通关效率

一是在“快”上下功夫,持续不断提效率。加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推广力度,这也是我们近两年新推出的改革措施。6月份关区进、出口提前申报率分别达到30%和48%。实施进口“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模式的集装箱量分别增长48%和32%。优化查检流程,实施靠泊检疫、先放后检、依申请鉴重、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等一系列便利化措施。6月份关区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分别压缩近59%和90%。

  二是在“省”上下功夫,千方百计降成本。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已经启动,行政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从86种精简至41种。实施关税保证保险、集团财务公司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免担保、企业集团加工贸易改革等措施,不断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三是在“通“上下功夫,积极助推拓通道。创新推出内陆港“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水水中转”改革,全物流链条作业时间由1.5天缩短到5分钟。支持“齐鲁号”中欧班列多程转关,开展过境货物海铁箱换装,上半年青岛海关监管的中欧班列箱量增长13.3%。推进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中韩“前置检测、结果互认”,尤其是对食品类,大家可能也有所了解,食品类的检测,各个国家之间的互认走的是非常谨慎的,我们和中韩已经开始推动这个工作了,并且有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畅通国际寄递物流通道,推动实施国际邮递物品“一点清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四是在“先”上下功夫,先行先试筑高地。以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综合保税区为平台,加大首创性、集成性改革力度,推出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保税铁矿石混矿“随卸随混”等31项监管创新,12项入选山东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深化拓展“先期机检+智能审图”应用,支持全球首个智能空轨集疏运系统示范段竣工,实现对在轨运输集装箱100%顺势机检查验和机检图像智能化实时研判。率先出台25条措施,助推山东省抢抓RCEP机遇。

  五是在“扶”上下功夫,惠企纾困保主体。大家知道这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外贸企业的经营特别困难,这也是我们服务促进的一个重点方面。确定812家企业“一企一档”建立帮扶台账,完善问题清零机制。加大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预警力度,妥善解决动物源性食品输欧准入等问题,帮助出口企业突破壁垒。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半年采取保护措施892批,增长77.3%。

4. 优化通关流程的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4]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4]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4]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4]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4]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 优化通关作业流程

一是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在全省推广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实施针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技能提升计划。动态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

二是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等违规行为。规范改进认证服务。优化涉企审批服务,积极推动更多涉企审批事项纳入“一网通办”。

三是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

四是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鼓励企业研发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并公开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五是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确保外商投资准入前后均享受国民待遇。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手续。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据。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

六是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统筹救助资源。完善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做好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落地工作。

七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筹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对裁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八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将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建立完善企业群众参与评价改革举措常态化机制。广泛宣传解读“放管服”改革举措。

6. 快速通关方法

全球入境计划 (Global Entry) 是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 Customs and Border Patrol)一项快速通关计划,透过预先审核的程序加速「低风险旅客」入境美国,审核通过的旅客使用 Global Entry 自动通关柜台即可,比起传统海关查验柜台或是自动护照检验系统 (APC) 都快速许多,非常适合常旅客。

7. 提升通关效率

1、挖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挖图速度,挖的快才赚的多,以10车图为例,一般情况要保证1个半小时能挖完,如果号质量过关,1小时左右10车最好。

2、挖图出好东西确实有时间段之说,但这个时间有长有短,有可能会持续1个多小时,这时会发现基本每车都赚或者车车亏,但很少说会一整天都如此。比如连续出五宝兽诀等,因此要摸出这个时间点!

3、每个场景其实出东西的几率差不多,也有可能某个场景连续好几天都不出,但也有可能天天出,影响最大的就是兽决分布了,比如江南野外,出感知隐身和再生,墨家村出吸收隐身再生,这两个场景出辣鸡兽决概率最大,而像傲来朱紫东海湾这些地方,再差也是反击吸收之类,好的还能出法爆吸血夜战。

4、挖图还是建议10车1挖,准备5个放物品仓库,10个放图的仓库,其中一个放50铁,2个放50以下装备,2个放其他,挖完后50以下装备全部拿去卖了,保证够点卡钱。

5、如果没有人帮忙,单开一个号的话,从收图开始到挖完效率最快的就是挑图挖,每次2个场景,703可以先挑出来挖。

6、道人要来啦,兽决五宝啥的赶紧清了,藏宝图的价格也不要再往上抬啦。

7、如果体力多,50铁可以合成60的铁,成功率还是挺好的,最好学灵石技巧,自己分解。

8. 优化通关流程自查报告

关检合一的好处在于可以整合资源,便利通关,优化服务。

企业也可以精简人员,因工作量的减少,报检员与报关员不再细分,甚至可以一人饰两角色。同时,报关报检申报平台也将逐步融合,不必在两个申报系统分部操作。

从报关报检申报人的角度说,关检合一。以前同一批货物进出口,要经历检疫、海关两部门申报,采用海关、检疫不同的两套系统,经常要“两头跑”,运气不好还得分别查验。合并后,同一栋楼,同一个机构,甚至同一个窗口;

关检合一的介绍如下:

关检合一后,整合的不仅是报关单,还有报关检验检疫一组参数、报关检验检疫一套单证、报关检验检疫一个界面。关检合一之对原报关、报检项目涉及的参数代码进行梳理,参照国际标准,实现现有参数代码的标准化。

梳理整合后,统一了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包括国别(地区)代码、港口代码、币制代码、运输方式代码、监管方式代码、计量单位代码、包装种类代码、集装箱规格代码等。

9. 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当前,港口区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业各项激励优惠政策,实施现代服务业提升工程,发展新动能持续增强。全力构建快捷高效物流体系,以企沙渔港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动冷链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煤炭、粮油等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加快发展港航服务、物流运输、冷链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一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提升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产业层次,挖掘消费潜力,打造本地品牌,目前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共90家,限额以上批发业16家,限额以上零售业17家,限额以上住宿业6家,限额以上餐饮业(含大个体)16家。成功举办中国北部湾开海节-企沙镇分场活动,积极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周明表示,港口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的战略部署,主动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粤港澳大湾区、北钦防一体化建设,全面构建海边山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优化通关通行便利化,做大做强物流规模,全面提升企沙港整体竞争力,企沙港区万吨级以上泊位加快建设;加快构建便捷的互联互通出海大通道,重点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中采购中心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潭油作业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建设。

上一篇:s12高渐离出装铭文(高渐离铭文和出装2020吸血)

下一篇:王者荣耀抽五次铭文要多少钻石(铭文抽奖多少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