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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通关令牌(令典是西周的吗)

1. 令典是西周的吗

西周时期的‘三公·六官·九卿’,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他们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殊途同归的政治体制。

西周时期,周王室的官职体制乃是“三公·六官·九卿”,“三公”乃是指“太师(太师公)、太傅(太傅公)、太保(太保公)”,“六官”乃是指“天官·大冢宰·太宰、地官·大司徒·百尹、春官·大宗伯、夏官·大司马、秋官·大司寇、冬官·大司空”,“九卿”乃是指“卿士、王卿、公卿、君卿、亚卿、元卿、上卿、中卿、下卿”。

秦汉时期,中国的官职体制乃是“三公九卿制”,“三公”乃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乃是指“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隋唐时期,中国的官职体制乃是“三省六部制”,“三省”乃是指“中书省·中书令、尚书省·尚书令、门下省·侍中”,“六部”乃是指“吏部尚书、户部尚书、礼部尚书、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工部尚书”。

周王室的官职体制乃是“三公·六官·九卿”来源于‘黄帝时期’的官位“三公、四面、五正、六相、七辅”等官号制度。秦汉时期的官职体制乃是“三公九卿制”则是来源于‘西周时期’的官位‘三公·六官·九卿’等官号制度。

隋唐时期的官职体制乃是“三省六部制”则是来源于‘汉武帝时期’的官位“三独座(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以及来源于‘汉成帝时期’的官位‘四曹尚书(常侍曹、二千石曹、民曹、客曹)’,‘三省六部制’原名即是‘五省六曹制’。

2. 令典是哪个时期的

斗[斗、鬦、鬬,读音作dòu(ㄉㄡˋ),亦可读作dǒu(ㄉㄡˇ)]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芈姓,出自春秋时期夏禹后裔楚国公族斗伯比,属于以国名或封邑名称为氏。

著名的清朝史学家陈厚曜在《春秋世族谱》中论述,芈姓楚国除了王室熊氏以外,其士族的宗子世系有十三氏,为西周初期到春秋时期的楚国大族,其中就有斗氏。楚国公族的其他十二氏分别为泊氏、成氏、屈氏、劳(蘧)氏、熊氏(非王族庶支)、阳氏、申叔氏、申氏,伍氏、潘氏、沈氏,观氏。

周平王七年(公元前764年),熊仪逝世,被尊为“若敖”。楚国君主自此始有谥号,并有若敖氏一族。若敖氏的一支后来在楚平王时期曾造反试图夺权,结果被楚平王镇压下去。熊仪曾娶妻于鄠,生子取名伯比,伯比被封于斗邑(今湖北郧西),以邑取姓,史称斗伯比,从此楚国开始有斗氏一族,读音作dòu(ㄉㄡˋ)。

楚国行政官制多以“尹”为名,令尹执一国之柄,为百官之长;军事官制以“国柱”为名,上国柱(大司马)执一国之军,为各军之长。令尹、国柱居上卿之位,多由楚国的公族成员及其后裔充任。在楚国的历史上,斗氏一族就曾多次担任“令尹”、“上国柱”之职。

从春秋末期到战国时期,斗氏一族又分衍出了项氏、权氏、随氏、江氏、豆氏等单姓,以及斗斵耆氏、斗斵乳氏、斗斵谷氏、斗斵强氏、斗斵缗氏、斗斵文氏、斗斵班氏、斗斵比氏等复姓,这些复姓分支在秦、汉之后,又逐渐省文简化为单字斗氏、豆氏。

本书特别要指出的是,斗氏家族分衍有一支十分著名的后裔分支,那就是项氏。项氏一族中的后代项梁、项羽、项伯等人,都是秦、汉之际风云人物。后项梁、项羽一族后裔愤项羽当年养刘为害,因此改为虺氏;而项伯一族则被汉高祖刘邦赐姓为刘氏。

第二个渊源:源于各民族变姓,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哈尼族原哈斗氏,后有取汉字谐音“斗”为姓氏者,称斗氏,读音作dǒu(ㄉㄡˇ)。哈斗氏亦有改汉字单姓李氏者,为唐朝时期帝王赐姓。

历史名人:

斗伯比:(生卒年待考),芈姓,亦名熊伯比,若敖熊仪之子;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令尹,斗氏鼻祖。

周桓王十四年(楚武王三十五年,公元前706年),斗伯比参政,参与楚武王国政决策,他为楚武王攻随服随出谋画策,起了重要作用。斗伯比识人精辟,据史籍《左传·桓公十三年》记载,他认为“莫敖屈瑕骄傲轻敌,伐罗必败”,结果,屈瑕在率楚军讨伐罗国时,果然大败。可见,斗伯比是楚武王身边很有才干的最高统治集团成员之一。

斗伯比是楚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人物,他执楚国令尹之政时期,正值楚武王熊通称王发展的时代,在楚武王攻伐有周王朝支持的随国,彻底征服随国,以及助楚武王称王的整个过程中,立了大功。

斗谷于菟:(生卒年待考),芈姓,字子文,斗伯比之子;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令尹。

斗谷于菟因是在农历5月5日生,其母以为不祥,弃之于云梦草泽中。传说他由虎喂乳,后由郧国君收养。楚国人称“乳”为“谷”,称“虎”为“于菟”,故名斗谷于菟。

楚成王初立时,楚子元乱国,为斗班所杀。在楚子元内乱平定后的楚成王八年(公元前664年),楚成王以斗谷于菟为令尹,自己亦日渐成长,楚国政局从此稳定,并开始以崭新的面貌北上争霸。

斗子文,又名斗谷於菟,是楚国历史上著名的令尹之一,对楚国的强大和北上争霸,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的身世,史籍《左传·宣公四年》有详细的记载,说:“初,若敖娶于妘,生斗伯比。若敖卒,以其母畜于妘,淫于妘子之女,生子文焉。妘夫人使弃诸梦中。虎乳之。妘子田,见之,惧而归。夫人以告,遂使收之。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以其女妻伯比。实为令尹子文。

据此说法,斗子文系楚国君若敖熊仪之后,或熊仪之子别封斗邑,为斗氏之祖,亦号称若敖。班固称“班氏之先,与楚同姓,令尹子文之后也”。可见斗射师、斗班、斗谷于菟等均属若敖氏之族,对平定楚子元内乱,起了重要作用。正因此,斗谷于菟才被任命为令尹这一要职的。

史籍《左传·庄公三十年》说:“斗谷於菟为令尹,自毁其家以纾楚国之难。”史籍《会笺》说:“时楚国府库空竭,子文,财巨室,积财不少,故自减少家产,以纾其难也。”

斗谷于菟任令尹时,正值楚国统治集团内争和子元内乱之后,困难重重,谷于菟能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出发,毫不犹豫地“自毁其家”,尽力相助效劳,使楚国迅速度过了难关。因此,斗氏之族从稳定楚国政局,到解决国计民生困难,均作出了巨大贡献。

斗谷于菟协助楚成王大力整顿楚国内政,率军灭了弦国、黄国、英国,压抑了蔡国、随国、徐国、江国等诸侯国,使楚国在长江流域成为无以抗衡的霸主,并有足够的力量对抗晋、齐、宋、秦等中原大国。

斗谷于菟执政后,留下的历史佳话也很多。据史籍《说苑》中记载,斗谷于菟的族人犯法,被廷理(廷理,楚国执掌刑法之官)拘捕,后听说是斗谷于菟的族人,立即释放。斗谷于菟听说后,对廷理批评说:“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触国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驳于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著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

斗谷于菟一方面批评廷理,另一方面又教育族人主动伏法,廷理害怕,就对其族人执行了刑法。

另据史籍《国语·楚语》、史籍《战国策·楚策》等记载,斗谷于菟又是一位清廉勤政、律已恤民的执政者。如史籍《国语·楚语下》说:“昔斗子文三舍令尹,无一日之积,恤民之故也。成王闻子文之朝不及夕也,于是乎每朝设一脯一束、糗一筐,以羞子文,至于今秩之。成王每出子文之禄,必逃,王止而后复。人谓子文曰:‘人之求富,而子逃之,何也?’对曰:‘夫从政者,以庇民也。民多旷者,而我取富焉,是勤民以自封也,死无日矣。我逃死,非逃富也。’”

史籍《战国策·楚策一》中记载莫敖子华之语:“昔令尹子文,缁帛之衣以朝,鹿裘以处,未明而立于朝,日晦而归食,朝不谋夕,无一日之积。故彼廉其爵,贫其身,以忧社稷者。”

从上述记载,可知斗谷于菟是春秋前期颇为先进开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斗谷于菟在任令尹期间,还有一大历史佳语,也是值得注意的。史籍《论语·公冶长》中记载:“子张问曰:‘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何如?’子曰:‘忠矣。’”

从有明确记载看,斗谷于菟从楚成王八年任令尹后至楚成王二十五年让位子玉,长达二十七年之久。在这二十七年中,他曾“三仕”、“三已”。这一方面说明其地位之重要,楚成王曾三次请他出任令尹;而另一方面,所谓“三已”、“三舍”则是子文主动请求的,具有荐贤、任贤的意思。如他让位于子玉,就是在子玉攻陈、取焦、夷,城顿立有大功的情况下提出的。当吕臣反对时,斗子文理直气壮地说:“吾以靖国也。夫有大功而无贵任,其人能靖者与有几?”可见斗谷于菟的让位,是为了荐贤,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的,并不计较个人得失。

斗谷于菟是继斗祁、彭仲爽之后的著名楚国令尹,前两位见于史籍记载不多,但从斗谷于菟的言行和政绩看,可知楚国国君所任命的令尹,都是具有文武兼备的治国本事者。

斗 丹:(生卒年待考),芈姓;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将领。

周桓王十六年(楚武王三十七年,公元前704年),有大将斗丹,曾率楚军大破随国军队,俘获随侯之子,为楚国日后灭随国奠定了基础。

斗 廉:(生卒年待考),芈姓;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将领。

楚武王四十年(公元前701年),楚国大将斗廉以精锐之师夜袭郧国军队,大胜而归。

斗廉不仅是一位军事统帅,而且也是一位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提出“卜以决疑,不疑何卜”的观点,闪烁着唯物主义战斗精神。

斗 缗:(公元前?~前691年待考),芈姓;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权尹。

据史籍《通志·氏族略·以国为氏》上记载,权,原是颛顼帝之后,子姓,是商武帝后裔。在西周初期被周武王封在权邑,建立了权国。春秋时期,斗缗率军跟随楚武王灭了权国,被楚国吞并侯的权成为楚国的一个邑地。

楚武王灭权国之后,在楚武王四十三~五十年(公元前698~前691年),楚武王开始进行国政改革,压缩王室权限。就干脆封赏有功的公族大夫斗缗为权邑尹,负责管理原先的权国人民。

斗缗在权邑建立了称为“县”的地方政治体系,楚国自此出现了由楚王直辖的县级地方政权机构,中国历史上开始产生“县”的区域管辖建制。

后来,斗缗却莫名其妙地率领原权国遗民造起反来(史书未载原由),以图恢复国制,结果在楚武王大军围攻之下告败,自己也身死于权县。

以后,斗缗的子孙以祖先的封地作为姓氏,反而称为权氏,全家族变到被自己所灭的子姓世系中去了。

斗 祁:(生卒年待考),芈姓,字子孔;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令尹。

楚武王五十一年(公元前690年),楚武王出兵征伐随国,不料却病逝于征途,令尹斗祁秘而不宣,谴莫敖屈重继续率军开通道路,驾设桥梁,出国大军直逼随国都城侯,建立宫垒。随侯以为楚武王亲来,大惧,赶紧求和,斗祁这才撤师而还,胜利班师,渡过汉水后才为楚武王发丧。

斗 椒:(公元?~前605年待考),芈姓,字子仪;斗邑人(今湖北郧西)。著名春秋时期楚国令尹。

斗氏源自春秋初楚国国君熊仪。熊仪即君位后,又号称若敖,熊仪之子斗伯比即以若敖为氏,因别封斗邑(今湖北郧西),故亦称斗氏。因此,斗氏之族属王族的分支,在熊仪之后,特别是在武、成、穆、庄诸代,均居高位,是楚国举足轻重的大姓之一,对楚国的发展与强大作过突出的贡献。

楚武王创设的令尹,也是首先从斗氏之族中挑选出的斗祁充任的。楚成王初立,子元乱国,为斗班所杀。斗谷於菟(子文)任令尹,其弟子良任司马。斗谷於菟“毁家纾难”,佐楚成王东征北战,争霸立业,功勋卓著。其后,楚子玉任令尹,子西任司马。斗子玉死后,斗子上曾继任令尹。就是到楚穆王、楚庄王时期,斗氏出任令尹的也有四人(斗成文心、斗祁、斗般、斗椒),可见斗氏之族长盛不衰。

在楚国扩展过程中,斗氏权势日趋膨胀炽盛,不仅与王室存在矛盾,而且也招致其他贵族大姓的不满。楚成王三十五年(公元前637年),斗克荐斗子玉接替自己继任令尹时,大夫叔伯(蒍贾)就以“子若国何”,表示怀疑与非难。

城濮之战前夕,斗子玉在蒍治兵,蒍贾又在斗克面前抨击斗子玉说:“子玉刚而无礼,不可以治民,过三百乘,其不能以入矣。”断定子玉必败。斗子玉对此很反感,向楚成王请战(围宋攻晋)之理由,就是“愿以间执谗匿之口”。矛盾竟演化到甚至想在战争中以侥幸取胜来回敬对方的抨击。

楚成王在关键时刻,看来是支持蒍贾、贬抑斗子玉的。他要斗子玉撤宋围,说晋文公是“有德者不可敌”的。当斗子玉派斗椒去向楚成王请战时,“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一方面与蒍贾攻击相呼应,另一方面又“少与之师”,并以斗氏武装充数,一反常态,完全不是从战争大局考虑的。

战争拉开后,楚国左右两军受挫,斗子玉亲自指挥的中军(主力)却安然无恙,照理是过中有功,但斗子玉却被迫自杀,连晋文公也感到意外。司马斗子西不久被贬为商公,蒍贾则被任为令尹。以斗子玉为首的斗氏成为城濮败北的牺牲品。从中可见楚成王对有军事指挥才干、却又锋芒毕露的斗子玉是信不过的,王权与斗氏的矛盾,已呈现表面化。

楚穆王即位后,虽先后以斗子玉之子斗成大心及其弟斗祁为令尹,但王室与斗氏的矛盾并未消退。原被贬为商公的斗子西心怀不满,沿汉沂江将入郢,恰好被正在渚宫(楚之别宫,今湖北江陵城)的楚成王发现了,楚成王并未深究,仍任为工尹。楚穆王九年(公元前617年),斗子西又串通斗仲归谋杀楚穆王,谋泄,两人均为楚穆王所杀。

楚穆王逝世后,楚庄王即位。斗克与公子燮乘令尹子孔、太师潘崇领军去攻打群舒之机,发动叛乱,结果被庐大夫戢梨所杀。

这场叛乱,斗克是利用公子燮求令尹不得的不满情绪而发动起来的,显然是主要策划者。楚庄王虽仍以斗孔为令尹,但又不出号令,日夜淫乐,暗中观察动静,当与斗氏有关。三年后大刀阔斧地整顿朝政,任伍参、苏从以政,斗氏之政敌蒍贾也被任为工正。

公元前605年(楚庄王九年),正当楚庄王伐陆浑之戎、观兵周疆凯旋回来时,斗氏、蒍氏这两大姓之间的斗争也愈益尖锐化。其时,斗般、斗椒分别担任令尹和司马,主宰着楚国军政大权,蒍贾则为工正。

斗椒是个状似熊虎、声若豺狼的野心家,为其伯斗克所厌恶。史籍《左传·宣公四年》中记载说:“初,楚司马子良(斗克之弟)生子越椒(斗椒)。子文曰:‘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谚曰:狼子野心。是乃狼也,其可畜乎?’子良不可。子文以为大戚。及将死,聚其族,曰:‘椒也知政,乃速行矣,无及于难。’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

这不免有宿命论的色彩,但也反映了深谙楚国政治的斗克,对斗氏权力膨胀而引起的后果的严重忧虑。事情果不出斗克所料,斗椒为司马时,野心不死,蒍贾看清了这一点,便诬陷令尹斗般,使斗般被楚庄王所杀,斗椒得以晋升为令尹,蒍贾亦升任为司马。

但斗争并未结束,斗椒的野心也并未因升任令尹而熄灭。史籍《佐传·宣公四年》中记载:“子越又恶之(指蒍贾),乃以若敖氏之族,围伯嬴(即蒍贾)于阳而杀之,遂处蒸野,将攻王。”另据史籍《史记·楚世家》中记载:“九年(楚庄王九年),相若敖氏(指令尹子越)。人或谗之王,恐诛,反攻王。”

从这两则史料记载,可以获知蒍贾与斗椒矛盾又告激化,“子越又恶之”、“人或谗之王”,都指的蒍贾在楚庄王面前攻击斗椒,斗椒于是倾其族将蒍贾囚杀。同时,斗氏与王权矛盾继续尖锐化,但看来楚庄王是支持蒍贾的,故子越孤注一掷,先杀蒍贾,再谋害楚庄王,夺取政权。至此,若敖氏经武文成穆诸代的兴盛与挫折,终于与王室摊牌,铤而走险了。

斗氏家族的力量在楚国是很强大的,叛乱的声势当然也很浩大。楚庄王从大局出发,开始时采取妥协态度,提出以“三王之子(楚文王、楚成王、楚穆王的子孙)”为人质谈判解决。但斗椒骄狂已极,拒不接受。

楚庄王于是亲领大军出征,会师于漳河两岸。同年秋,王军与若敖氏之族战于皋浒(今湖北襄阳)。斗椒向楚庄王连射两箭,一箭射在铜钲上,一箭穿过车盖,均几乎伤着楚庄王,军队惊恐,开始后退。楚庄王急中生智,派人传令说:先君楚文王攻克息国时曾得到三支利箭,斗椒偷走了两支,现已射完,用不着害怕了,军队才稳定下来。楚庄王接着亲自击鼓,王军奋勇进击,很快把若敖氏的叛乱镇压了下去。

斗克之孙斗克黄,当时任箴尹(外交大臣),斗椒率族叛乱时,他正出使齐国。回来至宋国时,便听到了镇压斗椒叛乱的消息,有人劝他不要回去。而他则以君命为重,还是回国向楚庄王复命,然后自拘于司败,主动请罪伏法。

楚庄王则念及斗克先前的功劳,仍使斗克黄担任箴尹,但改名为“斗生”。

楚庄王镇压了斗氏叛乱,消除了内政隐患,加强了王权,巩固了统治,有利于楚国的图霸与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斗氏一族在楚国历史上是有功劳的,不应因子越领其族叛乱而予以根本否定。

但是经此事件后,斗氏家族开始黯然。楚庄王开始起用孙叔氏等,孙叔敖大力整顿楚国令典,劝养农耕,使楚国日益强横,终使楚庄王继齐桓公、晋文公之后,成为第三代春秋霸主。

斗 瞻:(生卒年待考),明朝洪武年间举人。

斗 辅:(生卒年待考),明朝宣德年间举人,任同知。

3. 令典是什么

、令字的读音是líng

宗令、耍令、台令、书令、市令、师令、首令、时令、试令、令子、令典、令容、令上、令才、令辞、令慈、令尊、令盆、令疵、令仆、令德、令图、号令、鼓令、关令、宫令、

迦拼音jiā

迦兰陀,迦兰陁,迦利,迦卫,迦叶,迦坚茶寒,迦太基,迦奢草,迦布德迦,迦师错,迦拘勒,迦持,迦提,迦文,迦旃邻提,迦梨迦,迦梨郊,迦楠,迦楼罗,迦沙,迦真邻陀,迦箅香,迦维,迦维罗卫,迦维罗越,迦罗,迦罗婆劫,迦罗沙曳,迦老,迦蓝,迦逅,迦逋,迦陵,迦陵毗伽,迦陵频伽,迦黎

4. 令典是西周的吗还是东周

应该是《尚书》。《尚书》主要载录了殷商、西周时期的典、谟、誓、命、训、诰,以及东周作品,是上古的一部官方历史文献。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散文蓬勃发展的阶段,出现了许多优秀的散文著作,这就是中国文学史上的先秦散文。

先秦散文分为两种,历史散文和诸子散文。前者包括《左传》、《国语》、《战国策》等历史著作;后者是儒、墨、道、法等学派的文章,其中如《论语》 《墨子》《孟子》等,是孔丘、墨翟、孟轲的弟子对其师言行的记录,《庄子》《荀子》《韩非子》 等则为本人的著作。

古代中国是散文大国,也是出现这种文体最早的国家。后代散文源于先秦散文,它对后世散文的发展影响极为深远。

5. 令典是哪个朝代的

因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所以过去朝代法律那么严。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6. 西汉的推恩令是什么

汉武帝时期,诸侯势力不仅土地面积极为辽阔,而且实力雄厚,往往不听从朝廷的调遣。于是,主父偃就为汉武帝想到了一个计谋,那就是命令诸侯不再仅仅传位于嫡长子,对于那些次子、庶子等也要进行分封,不论几个儿子都要有封地,美其名曰“推恩令”。

推恩令一旦下达,各诸侯王执行与否,这个诸侯国都要分裂或内乱,执行推恩令,老诸侯死后诸侯国就会分裂;不执行推恩令,嫡长子高兴但也长久不了,只要诸侯一死,其他的儿子们就会内斗自相残杀,搞不好最后这一系就会绝了,王国就被朝廷收回了,如果想后代安稳只有执行推恩令!任你割据一方,推恩令下,各诸侯势力都将被分裂,诸侯的子嗣们还得感激朝廷,心甘情愿地执行该政策,真是妙到了极点!

7. 令典是什么时期的

繁体字:典 汉字结构:上下结构 简体部首:八 造字法:会意 笔顺:竖折横竖竖横撇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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