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发 > 测试

营造口岸通关环境(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1.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通关即结关、清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出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办理的海关规定手续.只有在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放行完毕叫通关。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放行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扩展资料:

通关模式

1、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

2.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规范口岸正规化发展,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节成本。长期以来货物贸易进出口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产生了大量的机会成本,对于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能够扭转这种局面,促进货物贸易稳定增长。

3.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对港航企业的影响

秀英港是一个港口的名称。而秀英港码头是设在秀英港内的一个作业区。秀英港内设有多个管理机构,比如航运公司、物流公司、海关、派出所等。秀英港码头则分有客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是由秀英港负责管理。简单点说,秀英港是管理部门,秀英港码头是港口作业区。

4.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议

1.

如果货物申报价值过低,会从海关扣除,交纳关税后从海关取出货物。

2.

对于手续不全的货物,比如个人进口,海关要求有进口权,找有进口权的公司抵扣通关。

3.

需要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能提供的向海关提供。如果不能提供,货物将不被放行。

4.

你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货。按照国际惯例,无法通关的货物可以退运至起运地或第三方贸易口岸。如果提出申请,可以退货。

5.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新闻联播

1.东乌旗口岸全年通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进口快6小时21分36秒,出口快1小时22分12秒。

2.乌鲁木齐海关为进一步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制定优化了营商环境措施,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在口岸优化了申报方式,实行“7× 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不断提升企业“两步申报”“提前申报”应用,不断提高通关时效。

6.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举措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得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7. 海关总署优化营商环境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改进网上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方式,实现更多类型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实行企业住所登记承诺制,推广“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全面推广营业执照自助打印,鼓励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2021年,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等城市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2.简化企业注销登记。加强市场监管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协同,着力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一般注销登记程序;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办理简易注销;争取列入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试点地区,将企业注销公告时间从45天压减至20天,逐步解决企业“设立易、注销难”问题。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与全国同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4.实现服务跨省通办。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有关信息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拓展服务范围,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工业产品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2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不见面”需求。

5.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落实“法无禁止即可入”、“清单之外无审批”。

6.严格产品目录管理。深化产品准入制度改革,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优化审查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间,全面承接国家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实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告知承诺制。

8. 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重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

《分工方案》明确了五方面25项重点任务。一是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增加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保障,完善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等制度。

二是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扩大简易注销范围。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

健全监管规则,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异地就医结算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优化车辆检测、公证等服务。

三是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是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缩减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便利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五是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强改革统筹谋划,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改革综合效能。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地方和市场主体负担。

《分工方案》强调,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部门,强化队伍建设,抓好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形成改革合力,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上一篇:符文工厂4爱好(符文工房4爱好)

下一篇:王者辅助庄周铭文(庄周铭文辅助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