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检通关动画(机场的边检分为哪些通关通道)
1. 机场的边检分为哪些通关通道
浦东机场网约车一般在东远航路上车
浦东机场网约车候车点一般来说是可以在东远航路,等航班的司机大多会在那里等候,飞机落地接人必须进停车场,航站楼不能接人。位于机场均停车入库车辆均可享受一次20分钟内免费出库,超过时间需收费,网约车司机记得要把控好时间。
网约车合规化发展除了在地域上有明显差异,不同类型的网约车平台合规率也大有不同,在网约车行业合规化发展进程中,呈现出了“南快北慢”特点,在交通运输部统计的34个主要中心城市中,有7个城市网约车订单合规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另外网约车平台及司机想要合规营运,须同时满足平台拥有“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车辆拥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拥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证缺一不可,在网约车行业合规化发展的大背景下,T3出行等车企出行平台在合规率方面有明显优势。
还有就是网约车排队时顺路模式失效,请合理使用顺路模式,进入队列之后会按照入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派单,可通过停止接单或离开排队区域退出排队,也可根据当前队号及当前排队人数决定是否继续排队。
2. 机场边检和海关的区别
一、职责不同:
1、中国边检担负对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等职责。
2、公安边防是担任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等职责。
二、领(指)导机构不同:
1、边检和公安边防同属于公安部,边检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指导。
2、公安部设边防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公安边防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3、公安消防现已是应急管理部的重要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部门不同:
1、中国边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的简称,是国家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重要执法力量,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简称:边防部队,英文:CAPF Border Defence Force)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管理,是由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后组建成立的新队伍。
3. 机场边检处为什么设置不同的通道
1、快速登机服务是为特殊情况设置的应急登机通道。不需要加钱。比如在机场内的边防,海关和安检通常都有优先礼遇通道,用来照顾贵宾和婴儿的。
2、有些旅客初次乘机者,常会因不明流程在机场里急得团团转而耽误了登机时间;也有旅客因堵车或其他原因急匆匆赶到机场时却眼看着飞机飞了,感到十分着急上火,针对这些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快速登机服务。
4. 机场的边检处为什么设置中国人民通道和外国人通道
有要求,只是目前是试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告,2017年,中国边检机关将分批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对入境我国的14(含)至70(含)周岁外国人留存指纹,持外交护照或有对等互惠安排等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免留指纹。2月10日起在深圳机场等口岸开展试点,其后陆续推广实施。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生物识别信息是加强出入境管理的重要举措,目前国际上已有多个国家实施这一措施。中国边检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5. 边检通关指南
经过中国边检出入境自助通关后,无需盖章,需要出入境记录的,可以直接在自助打印机上打印凭条,法律效力等同于中国边检出入境验讫章。
6. 机场安检海关检疫通道属于哪个部分
重庆机场t3登机步骤:第一步,确认航站楼;第二步,确认办票柜台;第三步,托运行李换登机牌;第四步,准备好证件;第五步,安检;第六步,候机;第七步,登机。
1、重庆机场t3航站楼,整体呈H型环抱布局,鸟瞰以两江汇流的建筑形态,意喻长江、嘉陵江在重庆汇交成河。
重庆机场T3航站楼共6层,地上4层,地下2层。其中,
L1(1楼)层为国际/港澳台航班到达层,主要用作国际/港澳台到达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及行李提取。迎接国际及港澳台到达航班旅客的在此层;
L2(2楼)层为国内航班到达层,主要用作国内旅客到达及行李提取。迎接国内到达航班旅客在此层。
L3(3楼)层为出发候机层,主要用作国内候机、国际/港澳台安检及候机。
L4(4楼)层为国内、国际出发大厅。主要用作国内、国际/港澳台出发、乘机手续办理,旅客值机、国内安检、国际/港澳台联检大厅,采用集中安检模式,设置国内安检通道37条。
2、重庆机场t3航站楼登机步骤,与其他飞机场航站楼登机步骤基本相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确认航站楼。重庆机场有t1、t2、t3三个航站楼,t1航站楼已暂停使用。除T2航站楼国内航班方面,有四川航空、西部航空、华夏航空、春秋航空驻留运营外,其余航空公司都将调整至T3航站楼。
所以,出发前最好先确认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到机场查询所乘航班的出发航站楼。以便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2)确认办票柜台。办理乘机手续之前,先到航班显示屏查知所乘航班对应的办票柜台号等相关信息。
重庆机场所有出港航班,旅客办理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45分钟。建议至少提前两个小时抵达重庆机场,避免误机。同时,随身携带好护照、签证、旅行证件、现金、票据等贵重物品。
(3)托运行李换登机牌。
如有托运行李,凭机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办票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行李托运手续,领取登机牌。如无托运行李,到无托运行李柜台办理乘机手续。如果持有电子客票,需到对应的航空公司电子客票柜台或自助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4)准备好证件。过安检前,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
(5)安检。积极配合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X光机检查,确保飞行安全。
(6)候机。经过安检以后可以根据登机牌上的登机口号到相应候机区休息候机。
(7)登机。通常情况下,航班起飞前约30分钟开始登机,需留意广播提示及航班信息显示。登机时需要出示登机牌,需提前准备好。
3、以上为重庆机场t3航站楼登机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最后再重申一遍,请大家出行前一定要确认好航班、航空公司千万别走错了航站楼,以免误机。
7. 机场边检为什么设中国通道和外国人通关通道
在中国机场出关,需要有海关和边防两个部门审查。
海关主要对出关的物品进行检查,以符合中国海关对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
边防主要核对护照和签证,进行安全检查,在办理出关手续过程中,最好把护照,签证与机票放在一起。具体程序是:拿到登机牌(Boarding Pass)之后应办理边防验证手续,这时边防人员会查验有关证件。然后进入安全门对手提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易燃易爆物如喷发胶,蔬菜水果等不许带上飞机。通过检查后,你就可以带着手提行李及登机牌登机了。有时,国航从北京起飞,在上海中转时才办理边防出关手续。
出入境检查
世界各国对入出境旅客均实行严格的检查手续。办理这些手续的部门,一般设在旅客人出境地点,如机场、车站、码头等。
旅客人出境一般要经过以下四种检查手续: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但不同的国家检查的内容及所办手续有很大的不同。
边防检查
很多国家的边防检查由移民局或外侨警察局负责,中国是边防检查站负责。主要手续是填写出入境登记卡片,有时登记卡片是在飞机上由航空公司代发,提前填写,入境时效验护照,检查签证等(有些国家不要求填写入境卡片)。有些国家免办过境签证,并允许旅客出机场去市内参观,但将护照留在边防,领取过境卡片,返回机场时再换回护照。
出境时,许多国家还需填卡片,并将出境卡连同护照和登机牌交工作人员检查。有些国家不要填写出境卡。不少国家出境旅客需先交纳机场税后,再办理护照检查。
入境卡、出境卡要求填写以下项目:
航班号、来自何处、全名、姓、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职业、国籍、所在国家的地址、家庭地址、护照号码,有的还要填写邀请单位或个人的住址及电话号码。本人签字。入出境卡填写姓名要用外文大写字母,无论前往哪个国家均可用英文填写。
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入境没有口岸限制,可以在国际航班通行的任何一个口岸入境。少数国家有口岸限制,外国人必须按照签证指定的口岸入境。各国在入境口岸都设有移民或边防检查人员,对入境的外国人进行查验。主要检查护照是否与持照人一致,签证是否有效,防止有人利用伪造护照和假签证、过期签证或他人护照和签证蒙混入境。一般来说,凡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都能够允许入境,但是检查官员也有权利因某种原因而阻止某些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国境。口岸检查官员有权阻止入境的原因主要有:
(1)入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违反公共利益的;
(2)属于本国政府禁止入境黑名单上的;
(3)使用伪造的护照、签证、入境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的;
(4)患有某种传染疾病的;
(5)携带资金不充足,或缺乏生活手段,有可能成为社会公众负担的;
(6)受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通缉的犯罪分子;
(7)以前在入境国内违法或犯罪而被驱逐出境的。
海关检查
海关是国家设在口岸上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关。世界上各国普遍都设立海关,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货物进行检查,因此公民出国不仅在出境时要接受本国海关的检查,在抵达外国入境口岸时,同样要接受外国海关的检查。一般在卫生检疫和护照签证查验结束,并提取托运行李之后办理海关手续。
因各国国情不同,海关监督检查的范围也不同,但是对入出境旅客携带物品行李的查验,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些可以免税,哪些需要征税,旅客随身携带的烟酒、香水、个人使用的衣物和纪念品等常常限里。
海关检查一般仅询问一下是否有需申报的物品,或填写旅客携带物品入境申报单。必要时海关有权开箱检查所带物品。持外交护照者,按外交惯例,一般可免验。各国对入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不一,通常烟、酒等物品按限额放行;文物、武器、毒品、动植物等为违禁品,非经特许不得出入国境。
世界各国海关对外国旅客或非当地居民的检查,常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免验。西欧一些机场在海关写明“不用报海关”;或者海关处根本无人办公。
第二种:口头申报。旅客不需要填写海关申报表,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只口头问问带了什么东西,通常不用开箱检查。
第三种:旅客需填写海关申报单,但是在通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只是询问是否携带了海关所限制的物品,很少开箱检查。
第四种:旅客须填写海关申报表,通过海关时还要开箱检查。
前三种做较普遍,第四做法较少。
海关申报单的内容有简有繁,申报重点也有所不同。其可能涉及到的项目有: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航班号、居住国、永久地址、在逗留国家的住址、随行家属姓名及与本人关系、签证日期、签证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如现金、支票、手表、摄影机、摄相机、黄金、珠宝、香烟、酒、古董等。
有些国家对动植物出入境控制很严,甚至少量水果也不允许带入境。美国海 关申报单中有一栏就是:“你或者你们一行人中是否有携带水果、植物。肉类、植物或动物制品、鸟类、蜗牛,或其它任何种类活的动、植物?”
大部分国家海关设有红绿两种通道,没有要申报的物品,可以走绿色通道,否则要走红色通道。海关检查很严格,必要时需开箱检查,旅客必须严格遵守各国海关的规定。
中国在对外开放的贸易港口、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航空站都设有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旅客所依赖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有关规章、法令,并分另(予以免税或纳税。法律规定不许可出境或入境的物品可予以罚没。出入境旅客应当向海关申报,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都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检查
为防止有秘密携带武器、弹药、武装劫持飞机事件的发生,世界各国绝大多数机场在旅客上飞机前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措施。
安全检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查验制度,凡是登机旅客都必须经过检查后,方能允许进入飞机。这种检查与海关和边防检查不同,不存在任何免检对象,无论是什么人,包括夕)交人员、政府部长和首脑,无一例外,一律要经过检查。主要是检查旅客是否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爆易燃物品、剧毒品,以及其他威胁飞机安全的危险物品。
对身份及随身携带行李检查方式有以下五种:
(1)搜身。检查员从上、下、前、后用手摸搜旅客,但不搜衣袋。一般男检查员搜男性旅客)女检查员搜女性旅客。
(2)用磁性探测器近身检查。检查员手持一种探测器,贴近旅客身体搜索全身上下前后。仪器遇到手表、衣袋内的钥匙、小刀、纪念章等金属物后,即会发出特殊声音,旅客则需要从衣袋内取出全部金属物再进行检查,直到检察员消除怀疑为止。
(3)过安全门。一种门式检查装置旅客需从门框内一一通过。如果身上携带金属物,装置就会发出信号,检查员对有怀疑的人再做搜身检查。
(4)物品检查。打开全部物品进行检查。
(5)用红外线透视仪器检查。将全部手提行李放在输送带上送入检查。检查员通过监视荧光屏观察物品,对有怀疑的物品要打开箱检查。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旅客将物品送入红外线透视仪,检查前取出未曝光的胶卷。
对于出国旅行的公民来说,安全检查是口岸几项检查中的最后一项检查。也就是说,是在经过海关和边防检查之后进行的。旅客通过安全检查后,即可直接登机启程了。中国主要国际通行口岸,主要使用电视监视机和探测门对登机的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旅客人身和行李物品,实行分离式检验。出国旅客经过护照之后,立即开始接受安全检查,把手提包一类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在电视器的传送带上,如有异物可见,还要开包或开箱查检。旅客本人则要通过探测门进行查验,探测门也称安全门。在通过之前,需要将自己身上带有的指甲刀、水果刀、钥匙等金属制品一一掏出来,交给检查员放在一个托盘里,通过安全门后再归还。如果通过时,探测门发出报警铃声,则要求旅客自己再仔细掏一遍,直到全部取出金属类制品,铃声不响为止。如果仍然铃声不停,有的视情况还需要由检查员进行人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
到外国后登机返回或转道前往他国时,也同样需要经过安全检查,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大致如此。
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也称“口岸卫生检疫”,是一国政府为防止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通过人出国境的人员、行李和货物传人、传出、扩散所采取的防疫措施。外国旅游者、移民者入境,是传染病得以传播的重要媒介。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各国都在口岸设立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目前把班疹、伤寒和回归热定为国际监视传染病。该条例还规定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具有健康证明者,方能准许入境。近年由于艾滋病的蔓延,许多国家纷纷要求外国移民者或长期居留者,提供未患有艾滋病的健康检查证明。
旅客出入境时,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要检查预防接种证书,即黄皮书。有些国家有时免验,但有些对某些流行病检查又特别严格,例如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出具预防霍乱和预防黄热病的接种或复种证明书。出国者如果遗忘了申办接种证明书,到达某些国家时,可能会被隔离,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根据旅客来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决定是否实施检疫。随着世界疫情变化,现需检疫的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中国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卫生检疫所或上海卫生检疫所,也可与当地防疫部门联系,了解需要办理何种检疫手续。
8. 机场的边检处为什么设置中国公民通道和外国通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9. 机场的边检分为哪些通关通道呢
1、浦东机场大部分航班的机场值机时间仍是起飞前30分钟。2、中国南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于航班起飞前45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 。3、中国东方航空国内航班值机柜台关闭时间为离港时间前40分钟,国际航班为离港时间前50分钟。4、2016年10月30日起,浦东机场所有国际航线航班柜台关闭时间(即结束办理登机时间)由现行航班起飞前40分钟提前至50分钟。扩展资料浦东机场登记的注意事项:1、上海边检总站在浦东机场口岸新增的入境边检自助通关通道正式投入启用,浦东机场T2航站楼新增23条,旅客入境将更加方便快捷。2、上海边检总站扩建后,浦东机场口岸的入境边检自助通关通道将达到50条,其中浦东机场T1航站楼12条、T2航站楼38条。3、新自助通道设备在证件读取和人员信息比对速度上,较之前有了不小的提升,操作界面也更简单便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浦东机场-值机时间
10. 边检特别通道
办理中缅边境通行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扩展资料出入境的具体内容:1、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2、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3、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4、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5、中方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11. 边检特别通道通行人员
外国人使用护照,而且语言文字不同。中国人使用身份证,中文通道。对安检员的文化要求也不一样。阅读身份证和读护照的阅读器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