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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制度(进出口货物通关)

1. 进出口货物通关

空运出口流程:出口流程就是外贸出口工作人员在出口工作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有序组合。它包括了报价、订货、付款、包装、通关手续及备货装运等活动。 当然货物通过空运运输的话,也是需要知道一些操作流程的。  

发货人

1、提供货物资料:

品名,件数,重量,箱规尺寸,目的港及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出货时间,发货人名称、电话、地址。  

2、应具备的报关资料:  

A:清单、合同、发票、手册、核销单、机电卡等。  

B:填写报关委托书并盖章及盖章空白信纸1份以备报关过程中备份需要,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C:确认是否具有进出口权以及产品是否需要配额。  

D:根据贸易方式将上述文件或其他必备文件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3、寻找货运代理:

发货人可自由选择货运代理,但应从运价、服务、以及货代实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适合的代理公司。  

4、询价:

向所选择的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运价协商,航空运输价格等级分为:M N +45 +100 +300 +500 +1000。各航空运输公司因所具有的服务不同,给货运代理公司的运价也不同,一般来说重量级别越大价格就越优惠。也可申请更优惠的运价。  

货运代理公司

1、委托书:发货人与货运代理确定运输价格以及服务条件后,货运代理将给发货人一份空白“货物托运委托书”,发货人将如实填写此份托运书,并传真或交回货运代理。  

2、商检:货运代理将检查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不全或不规范的要补充),了解货物是否要做商检,并对需要做商检的货物进行协助办理。  

3、订舱: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委托书”,向航空公司订舱(也可由发货人指定航空公司),同时向客户确认航班以及相关信息。  

4、接货:  

A:发货人自送货:货运代理应传真货物进仓图给发货人,注明联系人、电话、送货地址、时间等。以便货物及时准确入仓。  

B:货运代理接货物:发货人需向货运代理提供具体接货地址、联系人、电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及时入仓。  

5、运输费用结算:双方在未接货物时应该确定:  

预付:本地付费用

到付:目的港客人付费用  

机场航空货站

1、理货: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货运代理会根据空运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和分标签,贴在货物上,以便于起运港及目的港的货主、货代、货站、海关、航空公司、商检、及收货人识别。

2、过磅:将贴好标签的货物交由货站过安全检查,过磅,以及丈量货物尺寸计算体积重量,之后货站将整单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及体积重量写入“可收运书”,加盖“安检章”“可收运章”以及签名确认。  

3、打单:货运代理根据货站的“可收运书”将全部货物数据,打入航空公司的运单上。  

4、特殊处理:可能因货物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装运限制(如超大、超重等),货站将要求承运的航空公司代表进行审核,并签字说明,才可入仓。

空运流程

1、市场销售

货代企业需及时向美国空运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各项收费标准,特别是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的优惠运价,介绍本公司的服务优势等。

2、委托运输

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货运托运书。托运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栏:托运人、收货人、始发站机场、目的地机场、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保险金额、处理事项、货运单所附文件、实际毛重、运价类别、计费重量、费率、货物的品名及数量、托运人签字、日期等。

3、审核单证

单证应包括:发票、装箱单、托运书、报送单项式、外汇核销单、许可证、商检证、进料/来料加工核销本、索赔/返修协议、到会保函、关封。

4、预配舱

代理人汇总所接受的委托和客户的预报,并输入电脑,计算出各航线的件数、重量、体积,按照客户的要求和货物重、泡情况,根据各航空公司不同机型对不同板箱的重量和高度要求,制定预配舱方案,并对每票货配上运单号。

5、预订舱

代理人根据所指定的预配舱方案,按航班、日期打印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体积,向航空公司预订舱。

6、接受单证

接受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送交的已经审核确认的托运书及报送单证和收货凭证。将收货记录与收货凭证核对,制作操作交接单,填上所收到的各种报关单证份数,给每份交接单配一份总运单或分运单。将制作好的交接单、配好的总运单或分运单、报关单证移交制单。

7、填制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包括总运单和分运单,填制航空货运单的主要依据是发货提供的国际货物委托书,委托书上的各项内容都应体现在货运单项式上,一般用英文填写。

8、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即将发运的货物从发货人手中接过来并运送到自己的仓库。

接收货物一般与接单同时进行。对于通过空运或铁路从内地运往出境地的出口货物,货运代理按照发货提供的运单号、航班号及接货地点日期,代其提取货物。如货物已在始发地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发货人应同时提供始发地海关的关封。

接货时应对货物进行过磅和丈量,并根据发票、装箱或送货单清点货物,和对货物的数量、品名、合同号或唛头等是否与货运单上所列一致。

9、标记和标签

标记: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合同号等;操作(运输)注意事项;单件超过150公斤的货物。

标签:航空公司标签上三位阿拉伯数字代表所承运航空公司的代号,后八位数字是总运单号码。分标签是代理公司对出具分标签的标识,分标签上应有分运单号码和货物到达城市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一件货物贴一张航空公司标签,有分运单的货物,再贴一张分标签。

10、配舱

核对货物的实际件数、重量、体积与托运书上预报数量的差别。对预订舱位、板箱的有效利用、合理搭配,按照各航班机型、板箱型号、高度、数量进行配载。

11、订舱

接到发货人的发货预报后,向航空公司吨控部门领取并填写订舱单,同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货物的名称、体积、重量、件数、目的地;要求出运的时间等。航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舱位和航班。货运代理订舱时,可依照发货人的要求选择最佳的航线和承运人,同时为发货人争取最低、最合理的运价。订舱后,航空公司签发舱位确认书(舱单),同时给予装货集装器领取凭证,以表示舱位订妥。

12、空运出口报关

首先交发货人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各项内容输入电脑,即电脑预录入。在通过电脑填制的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然后将报关单与有关的发票、装箱单和货运单综合在一起,并根据需要随附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上报关单证齐全后,由持有报关证的报关员正式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官员即在用于发运的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同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在发货人用于产品退税的单证上加盖验讫章,粘上防伪标志;完成出口报关手续。

13、出仓单

配舱方案制定后就可着手编制出仓单:出仓单的日期、承运航班的日期、装载板箱形式及数量、货物进仓顺序编号、总运单号、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三字代码和备注。

14、提板箱

向航空公司申领板、箱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提板、箱时,应领取相应的塑料薄膜和网。对所使用的板、箱要登记、消号。

15、货物装箱装板

注意事项:不要用错集装箱、集装板,不要用错板型、箱型;不要超装箱板尺寸;要垫衬,封盖好塑料纸,防潮、防雨淋;集装箱、板内货物尽可能配装整齐,结构稳定,并接紧网索,防止运输途中倒塌;对于大宗货物、集中托运货物,尽可能将整票货物装一个或几个板、箱内运输。

16、签单

货运单在盖好海关放行章后还需要到航空公司签单,只有签单确认后才允许将单、货交给航空公司。

17、交接发运

交接是向空运出口航空公司交单交货,由航空公司安排航空运输。

交单就是将随机单据和应有承运人留存的单据交给航空公司。随机单据包括第二联航空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品质鉴定证书。

交货即把与单据相符的货物交给航空公司。交货前必须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清点和核对货物,填制货物交接清单。大宗货、集中托运货,以整板、整箱称重交接。零散小货按票称重,计年交接。

18、航班跟踪

需要联程中转的货物,在货物运出后,要求航空公司提供二程、三程航班中转信息,确认中转情况。及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客房,以便遇到有不正常情况及时处理。

19、信息服务

从多个方面做好信息服务:订舱信息、审单及报关信息、仓库收货信息、交运称重信息、一程二程航班信息、单证信息。

20、费用结算

发货人结算费用: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收取航空运费、地面运输费、各种服务费和手续费。

承运人结算费用:向承运人支付航空运费及代理费,同时收取代理佣金。

2. 进出口货物通关要求

1.货物备妥,并有详细的含税价格,数量和包装规格等。

2.制作箱单,发票,对应的净重和毛重等产品信息和实际货物对应清晰。

3.委托报关行(需在提供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号码做系统授权),提供出口合同,箱单发票等报关手续。

4. 报关行根据运输货运代理的出口货物进仓单的信息,登录电子口岸进行报关申报。

5. 报关完毕放行后,运输工具过关的1-2天,就结关了。一周内,就可以由报关行返回电子版打印的报关单。

6. 出口报关单(或单号)提供给财务,办理后续退税事宜。

3. 进出口货物通关需要哪些手续

一般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基本上可分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四个环节。通关基本程序大致如以下流程。

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报关员应办事项:

1.1. 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2. 提供法定单证,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检验检疫证;

1.3. 随附货运、商业单证,如装箱单、商业、提货单;

1.4. 减免税、免验证明。提出申报

海关应办事项:

1.1.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签注申报日期并装订;

1.2.审核报关单内容(初审和复核)。接受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报关员应办事项:

2.1. 派员会同海关查验货物;

2.2. 负责搬移、开箱及验毕恢复原状。 接受查验

海关应办事项:

2.1.查验单货是否一致;

2.2.到监管区外查验向报关单位收取规费;

2.3.查验时,如发生货物损坏,应向报关单位赔偿。 查验货物

3、 进出口货物的征税

报关员应办事项:

3.1. 随时答复或提供海关征税部门的问题或所需文件;

3.2. 凭海关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和国内税。缴纳税费

海关应办事项:

3.1.审价;

3.2.依据相关税率计征关税和依法减免;

3.3.开出银行缴款书。 征收税费

4、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报关员应办事项:

4.1. 凭报关员证及领单凭据领取放行单及其他发还单证;

4.2. 到海关监管仓库提货或装货、启运 。凭单取货或装船出运

海关应办事项:

4.1.审核关税及规费是否缴讫;

4.2.审核应附单证是否核销;

4.3.审核各项通关程序是否完成,有无缺漏;

4.4.经办人在报关单及提单上加盖放行章。 结关放行

4. 进出口货物通关的管理主体包括

自2021年3月1日实施 ★ 青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

第五条 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拓展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

第六条 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并提供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功能。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取消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四)以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

第九条 财政、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群体创新创业创造。

第十二条 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对自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市发展改革、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规划建设行业协会商会集聚区或者发展孵化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入驻。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或者专业调解组织。

第十八条 除法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外,对于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转移、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上述职能或者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委托实施中介服务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服务办理条件等信息。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认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通过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共建法律查明机制,建立域外法律数据库、专家库和案例库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

鼓励开展合规专业研究、设立合规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的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合规审查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务服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

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

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资源整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渠道;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的,应当明确并公布必要申请材料目录和可容缺的申请材料目录。

对于审批要件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准确完成数据比对的审批事项,可以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因技术原因造成审批错误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审批结果进行修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事项集中办理。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

推行“一业一证”改革。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规定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或者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加载到一张行政许可证件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审批决定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推送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实行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分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推送信息时予以明确。

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推送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推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信息共享,实现开发建设单位报装一网通办或者网上联办。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办理流程,精简报装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第三十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市口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货物通关与港航物流各环节衔接,为市场主体申报、查验、税费缴纳、商业支付、手续预约、进港和提货等各环节作业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双向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助推国际物流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目录,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评估,必要时通过公开答辩方式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和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决策时,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面向市场主体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和权益维护。

第四十二条 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应当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对惠企政策申请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市将政务履约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大、疑难以及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牵头研究、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十五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严格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鼓励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资源出让、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活动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民声倾听和回应机制,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建议和投诉举报。对受理的诉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办理并予以答复。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报道。报道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并建立问题整改和反馈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发挥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的协同效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由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责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5. 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正确程序为

  外贸出口 流程 一般分五步完成,下面对每一步进行详细分解。  第一步,签订外贸合同之前之后的工作  1.签订外贸合同之前的业务调研和业务关系建立。.  与异国商人做买卖,由于语言和地域空间上的局限,使得我们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特别是资信风险,此外还有对进口地区法律,风土人情的不了解和运输航线长等诸多因素都将大大增加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使风险成本成倍增加.因此,出口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做外贸业务之前一定要对出口地市场做一番详细调查,弄清楚进口商的底细和当地市场的行情,以及航运路线和码头的情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打无准备的仗.  配合以我们对外商情况的了解去谈判,去签外贸合同,我们的主动性会明显增加.  然而,一笔业务的成交往往需要供求双方经过口头或书面数回合甚至十数回合的 询盘 、发盘、还盘,并以最终的接受或确认接受而终止.这些回合之间的往来文件组成了外贸合同的基本条款.然而哪些重要条款是需要我们在签订外贸合同之前反复斟酌的呢?这主要有品名、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七项:  a.品名  品名的选择也有学问,不同品名征收不同的关税。品名选择的好,可以合理地避税。比如冷冻薯条,我们可以用薯制品代替它,也可以用冷冻蔬菜替代它,以至于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关税较低的品名。  b.数量  数量条款需要注意单位的使用和不同产品溢短装机动幅度.  c.包装  要结合工厂的实际经验和客户的要求。  d.价格  价格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对于出口商来说恰当的报价很重要,不能胡乱报价,这就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能遗漏费用的计算”.  出口报价通常使用 FOB , CFR , CIF 这三种报价。对外报价时,应该按如下步骤进行: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然后将各部分合理汇总。  FOB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  CIF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  ·核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注: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  ·核算费用  (1)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杂费+其他费用)+进货总价X贷款利率/12X贷款月份  (2)银行手续费=报价X手续费率  (3)客户佣金=报价X佣金比率  (4)出口运费  (5)出口保险费=报价X110%X保险费率  ·核算利润(利润=报价X预期利润率)  关于 FOB C3报价的核算:  明佣: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暗佣:佣金不算在合同价之内.  e.装运  要注意问题:  (1)船龄  (2)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特别是在FOB, CFR 条件下.装船通知要严格按照 信用证 要求制作(如果是 信用证 业务).  f.付款  目前 国际贸易 主要采用三类付款方式:电汇, 信用证 和托收  ·电汇  又分为交货前电汇和交货后电汇.  交货前电汇,主要作为定金,预付款等  交货后电汇,交货完成后,电汇全部或部分余额货款以完成付款.  ·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一般采用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较为复杂,一般套用已有格式根据具体情况稍加改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立即敦促进口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合理开立有效信用证.  一拿到有效信用证就立刻备货或与工厂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如果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且条件符合,可以拿着有效信用证到银行打包放款,或者在取得全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  ·托收  包括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在D/P项下还有远期付款交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还有信托业务,即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代表银行去码头提货.  g.保险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种和费率,  (2)保赔地点,  (3)保险金额,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10%投保.  (4)保险日期,应至少为装船期的前一天或等于装船日.  2.外贸合同的签订后的崔证、审证、改证.  崔证、审证、改证  外贸合同签订之后,应立即催促买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立有效信用证。接到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立即组织审证,看看信用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否有我方做不到的条款,是否附有软条款陷进等。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a.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b.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c.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d.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e.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f.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g.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h.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 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i.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二步,备货,托运, 报检  #备货  1.跟工厂签订供货合同.  2.对供货质量要根据我方要求严格控制.  3.头程运输问题,  即从工厂到码头的运输.如果这一段运输安排不妥善将是一个费用发生点.特别是在以FOB条件成交的情况下,需要提前与指定船公司取得联系.书面确认好所有费用.最好在合同签订之前安排这些事情.如果不能与指定船公司达成书面文件,可与买家协商更换船公司.  #商检  报检 工作一般由工厂来安排,`  报检 程序:  报验-交商检费-商检局抽样化验或技术鉴定-获得商检换证凭单-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签发品质证书,如果需要)  报检所需单据:  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发票、箱单、合同和信用证复本、其他证书  #托运  报检的同时安排托运,向货运代理发送 海运 委托书安排租船订舱.  注意提前与货运代理取得联系,安排头程运输,使得每个工作环节紧扣,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准备付给船公司运费的外汇,以及时取得提单.  第三步,报关装船  报关工作一般由货运代理来完成.  报关程序: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报关所需提供的单据:  1.出口货物 报关单 (盖公司章和法人章)  2.装货单或运单(盖长条章)  3.商业法票(盖长条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要记下核销单号)  5.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报关时用)  (前五项为代理报关时必须单据)  6.购货合同(不用商检或采用电子换单的商检不用提交)  7.各类许可证  8. 海关 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外贸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如保单,信用证复本,商检通关单等.)  第四步,结汇收款  付完运费后,就能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那儿获得正本 海运 提单,核销单(退税联), 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  拿到提单后,根据不同的付款方式,可以将以下单据直接寄给国外进口商或送交相关银行:  1.正本提单  2.商业法票  3.箱单  4.原产地证明  5.保险单  6.其他要求单据  一般情况下,寄给国外客户的文件抬头非出口人的,出口人要给文件背书.(盖长条章即可)  #交货前电汇  将发票和核销单提交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  再直接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原产地证证明书,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这是最安全的收汇方式.  #交货后电汇  出口商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提完货,进口商电汇款.出口商收到外汇款项之后,拿着发票和核销单去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这是最不安全的收汇方式.  #信用证付款  在信用证业务项下(特别是远期信用证),拿到正本提单后,如果资金出现短缺,可以拿着提单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银行押汇,或者直接去银行议付.  一般情况下(根据信用证规定)需提交的单据:  发票,  箱单,  提单,  产地证,  许可证,  跟单汇票,  其他可能还需要受益人证明等.  把上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送交银行议付(议付行一般都是通知行),  或者寄全套单据给开证行,——议付行审核通过,议付垫款——议付行再把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审核通过后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是终极付款,没有追索权.  #托收(薯条业务)  是卖方凭以汇票和/或其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D/A,  D/P两种.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风险,但较之于直接汇款风险还是较小的.但总的来说,托收对卖方不利.因为卖方的货物出运后,付款主动权在买方手里.  一旦价格下跌,汇率波动买方就有可能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非资信好的客户,托收慎用.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  操作 流程 :  卖方提交单据和汇票给受托行,受托行转托进口地往来行作为收款行,进口地收款行根据托收委托书向买方发出进口待收赎单通知书,  买方确认,到期付款或承兑付款,代收行通知出口地托收行款已收讫,托收行付款给卖方.  对于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银行还可以独立地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把单据提前借给进口商去提货,但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在没有出口商授权的情款下,代收行承担信托风险,否则,由出口商承担.  第五步,核销退税  #核销  银行收到钱后,通知出口人结汇,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企业拿着以下文件:  1.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2.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收汇报关 单证 明联  4.商业法票  5.核销报告表  去外汇管理局核销,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收汇报关 单证 明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退税  去国税局退税需要提交的文件:  1.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证明联)  2.出口商业法票  3.结汇水单或收货通知书(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4.产品征税证明(檄款书)  5.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6.进货增殖税发票抵扣联  7.于 出口退税 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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