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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的根本属性是什么(民兵的性质如何定义)

1. 民兵的性质如何定义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我国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一支战略力量。在我国,民兵是现实的武装力量,具有一定的作战能力,又兼有预备役的性质。

我国民兵的任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2. 民兵的定义、性质和光荣传统

兵役制度,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规定。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兵役制度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

3. 民兵性质任务

民兵团是中国传统的地方武装力量。用来维持治安和用作预备役。是古代寓兵于民思想的体现。

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整顿地方治安,作为预备役使用。

民兵团是传统地方武装力量。是一种民兵武装。

封建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允许地方地主阶级招募私兵镇压农民起义或者维护治安,称呼最早最早于团并乡村”之制,到北宋保甲制“团教法”开始,也作为传统民间警备力量和封建王朝的预备役。

清朝的团练制度将民团推向了高潮,地方民团开始取代中央正规军,如湘系,淮系等,地方团练的势力过大因此成为后来军阀的雏形。

而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地方政府组建的地方势力为了加强地区统治防止中央军的势力。民团力主压制地方被统治阶级的起义活动。

民团对地方治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编制进地方军阀的军队,是地方军阀的预备役。

4. 民兵的基本概念

兵制,就是军事制度,也称军事制度。军制是随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及国防建设方面的内容。《吕氏春秋·节丧》中“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沿用。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来"兵制"一词逐渐演变为兵役制度,“军制”一词则通常泛指军事制度。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中国北朝时期已使用“民兵”一词。——军事知识篇。

5. 民兵的性质和宗旨

第一章、安全教育方针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无事故,特订立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项目部经理、各职能部门的全体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国家有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二、要合理布局,竖立“七牌一图”和正大门的装饰。人流集中和醒目处要设安全标语,主通过和危险部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的警告牌、提示标志、设立黑板报、画廊、宣传栏、大张旗鼓的标杆“安全生产”的气氛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三、对各承包班组,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也一并签订如安全协议。

四、施工人员进场或施工人员更变工种,坚持做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建好教育卡,对各部位的生产工种坚持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五、认真抓好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好“三宝”的使用和制止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行为。除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约束外,平时安全巡视监控不放松,并记好巡视监控日记。

六、实施好一切防护设施。临电、机械、“四口”“五临边”实施全封闭等。

七、对特殊工种,坚持验证,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和制止非特殊工种人员做特殊工种的工作。

八、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即每月的5日、25日分别对①临时用电、五临边的防护②脚手架③塔吊及各类机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载,

需整防的开整防单,整防后复查。

九、每周(定日)召开各班组安全员例会,及时对各工种迫使稳患在监控之中,并迅速得到整防消灭事故苗子,保障安全生产。

十、坚持执行防火制度,经常开展防火教育,配备好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坚决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十一、对外分包单位进场施工要求:提供资质和各有效证件、签订安全协议、提供安全施工方案、项目部进行安全监控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项目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工种: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法制角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通过学法、知

法来守法。

2、安全思想教育:对职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企业兴旺、家庭幸福的大事。

3、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包括生产知识和安全知识,安全知识也是生产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结合起来交叉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基本情况、施工流程、施工方法、设备性能、各种不安全因素、预防措施等多方面内容。

4、安全技能教育:教育的侧重点是安全操作技术,结合本工种特点、要求,以培养安全操作能力而进行的一种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进行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来教育职工。

6、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一般是指公司(一级)、项目部(二级)、班组(三级)这三级。

一、三级教育的内容

(1)、公司教育: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

2)、企业及其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知识、目的意义等。

(2)、项目安全教育:项目体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工地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2)、施工现场主要事故类别,常见多发性事故的特点规律以及预防措施、事故教训等;

3)、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3)、班组教育(岗位教育)。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本班组施工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

3)、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穿戴、使用方法;

4)、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要求等。

二、三级教育的要求

(1)、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2)、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3)、给每一名职工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种类

1、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他们的安全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要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干部,提高政策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重大意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

(2)、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面的职能、任务以及如何管理;地区、行业事故概况、特点以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3)、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以及保护措施;施工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危险因素,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知识。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如何保护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及对事故责任者分析、处理等。

2、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施工现场入口处树立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举办安全保护广播,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办安全保护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演出、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组织家属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3、适时安全教育

(1)、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如冬雨季施工安全教育。

(2)、节假日加班加点职工的安全教育。

(3)、突击赶任务情况的安全教育。

4、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施工用电、塔吊及其他各类机械、脚手架等能正常安全使用运转;使“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能发挥最大的保护;

让支(拆)模工程稳定、牢固、安全、可靠;

一、定期安全检查人员组织名单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专职安全经理

组员:生产经理、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机电负责人、架

子班领班、木工班领班、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

二、检查日期及检查内容每月5日和25日安全检查组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另在节假日前后、大风大雨后及停工复工后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及表格见后表)检查后按照项目检查组要求进行整改、限整改时间、整改应由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复查,做好台帐备存。

6. 民兵的性质是什么

地方救援队是由热爱公益事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专业搜救人员、退役士兵、志愿服务者、民兵及医护人员等志愿人士组成的从事紧急救援的民间公益性团体组织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志愿服务,其主管的单位一般是地方民政局和各种协会。

7. 民兵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说白了民兵就是在解放军受到重大损失的时候转为预备役编组,预备役直接转现役进行作战,民兵是我国国防武装力量的最后一道防线了,同时也是最基础的防线(通常如果民兵需要负担大量战斗任务的话就说明我国遭到全面入侵,并且已经进入人民战争的状态了!)

8. 民兵的类型

兵役法是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这事训练的法律。我国的兵役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由国率最高权力极关、颁布实施。兵役法是军事法规,但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贯彻兵役法,不仅是军队及人民武装部门的大事,也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责任。自觉履行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沿革、特点及实施兵役法的意义

兵役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军事战略的需要而确定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它规定公民眼晏梁的条件、形式、期限、后备力量建设体制,以及公民由于职强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我国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和四化建设大业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兵役法规的历史沿革

兵役,是国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在古代,兵役是臣民对君主应尽的军事义务。在现代,各国普遍把兵役作为公民为国家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兵役法规自古有之。它的产生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又随着不同历史时代蛐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早在反、朗周时代就规定:凡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的记载,就是南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意思。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其余为“羡卒”,即服后备兵役。当时规定服兵役的年龄是;“国中六乡之民,七尺之童年二十者始征,至六十乃免。”这是我国古代最初的兵役法规。

秦汉以后,兵役法规进一步发展,除规定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外,还规定了违犯兵役法规的处罚等条款。秦《傅律》中规定,到了服兵役年龄而隐匿不报及早报残疾不确定,或不到免役年龄而免者,或应免役而不申报、弄虚作假者,均受处罚。西汉初年,规定年满19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以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都服役,学习骑射,称“正率”,一年守卫京师或屯田戍边,称“卫士”或“戊卒”。隋唐时代,兵役法规对征兵的原则又有新功规定。《唐律疏议•擅兴》记载:拣点卫士,“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拣点卫士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三年。”

无、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史•兵志》记载: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病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凡当过兵的“壮士乃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总的看来,古代的兵役法规,只是在国家的总法典中作一些具体规定,并无专门的兵役法。

清朝末年,因屡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清政府深感兵力不济、军出不振、于是仿效外国编练“新军”。“新军”组建后,对应征入伍者的年龄、身体、嗜好、文化程度均有严格规定。如初级军官必须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或到国外学过军事的有为青年。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暂行陆军征幕条例上(草案)》,对现役和预备役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招募20--25岁的青年在常备军中服现役,期满转为续备军;续备军每年训练2周,役期3--4年,期满转为后备军;后备军每年训练1周,役期3--4年。

1933年6月,国民政府在长期形成的各种兵役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但由于政府腐败,违背人民的利益抽丁抓共,使兵役法的具体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领导人深深感到,有无完善的兵役法,对现代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极大,于是立即着手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兵役法。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完成了起草工作,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我军在战争年代长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使由义务兵役制所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1980年8月成立了兵役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着手兵役法修改工作。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经验,保留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并注意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外国先进经验,着眼现代战争特点。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二、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特点

兵役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兵役制度。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但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由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称为征兵制;二是本人自愿从军,把当兵作为职业,称为募兵制。自外有些国家则实行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制度,也可作为第三类。我国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种“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制度、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显著特点。

(一)“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系指义务兵役目是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这个主体。体现了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的常务,从服现役的人数来讲,我军的士兵绝大多数由义务兵组成,志愿兵只是在义务兵范基础上选留一部分专业骨干;从服役形式上讲,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也是民兵役的一种形式,但与服现役相比,只是次要形式。

我国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义务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它不仅能使部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部队兵员年轻体壮、朝气蓬勃,而且有利于积蓄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用。所以,兵役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兵役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系指现役士兵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同时,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把一部分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较长时间留在部队服役的制度。这样,既可保持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

(三)“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系指既要坚持和继承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恢复和健全预备役制度。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战争的基础,也是加强国防建设的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战争单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以便战时成建制地进行动员,迅速集结和补充部队。所以二者只能密切结合,不能互相代替。结合的办法是:(l)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一致起来,都是18-35岁;(2)把民兵的编组和预备役的分类统一起来,基干民兵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3)把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结合起来,经登记放浪征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并把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主要安排在民兵组织中进行这种结合制度,不仅继承了我们的优良传统,使预备役建设更具中国特色,而且是新对期加强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三、颁布施行兵役法的重大意义

(一)颁行兵役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军事建设方面,实施兵役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国防建设方后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了法律依据。依据宪法和兵役法,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现役部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优抚和安置等方面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使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颁行兵役法是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而男。国防现代化的核心是军队现代化。要搞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加速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而且要有大批政治觉悟高、文化技术高和体格健壮的青年.不断补充部队。兵役法对征集新兵的条件、士兵服现役的期限、现役军官的补充、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预备役人员和学生的军训,镇及率都卖行军衔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它对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颁行兵役法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胜备的重大措施。未来反侵略战争突然性增大,其规模之大和消耗之多,都将是空前的,单靠现役部队难以应付,需要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和以民兵为骨干的广大人民群众配合作战。因此,建立和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民兵建设,积蓄强大的后备力量,就能为战时动员打下雄厚的基础,就能以最快的感渡组建。、扩大新的部队孩能动员人民开展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

(四)颁行兵役法是进行全民国访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的重大措施。兵役法的施行,本身就是对全国军民进行爱国主主教育的过程。它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人民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军民团结一致,增强现代化国防力量。

第二节 我国现行兵役法的主要规定

一、公民的兵役义务

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文、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从原则上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何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要求

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公民的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要求。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登记。

2.适龄男性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应征服现役。

3.年满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除应征服现役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眼第一类预备役或第二类预备役,女性公民不服第二类预备役。

4.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应分别编人基于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适龄公民根据需要只编人基好民兵,不参加普通民兵。

(二)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形式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四种形式。

1.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2.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服预备役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仅。

3.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4.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承担一定的优抚费,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这虽不是直接服兵役,但从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意义上讲,也是应尽的义务。

二、平时的兵员征集

平时兵员征集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人军队服现役。

(一)征集年龄

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 18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起征年龄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18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相一致。这就是说。公民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应履行兵役义务。

女性公民,根据军队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年满18--22岁的也可应征服现役。

还可征集少量年龄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以满足某些技术和文体等单位的特殊需要。

(二)免征、缓征和不征集的对象。

1.免征。系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其服服兵役的义务。如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其身体状况不适应部队紧张的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2.缓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缓相征集服现役。兵役法第15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这不一定是指独生子,因为有的独生子,其父母或家庭别的成员尚有劳动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这样的独生子,则不属缓征对象。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这是为了照顾他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但毕业后,符合服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3.不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不征集。还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这是为保持军队政治上的纯洁性作出的规定。

三、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者称现役军人;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取预备役者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分为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兵;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一)现役士兵的服役期限

1.义务兵的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

我国从1955年颁布兵役法以来,义务兵的服役措限作过三次较大变动。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义务兵服役期限是比较长的。国外义务兵服现役,最长不超过3年。我因义务兵服役期限的规定,基于四个基本因素:(l)国家人口情况,包括人口的数量、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2)有利于保持部队的战斗力;(3)后备兵员的储备;(4)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现行政策,照顾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2.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l-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对象,主要是部队的专业技术骨干。

3.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滩i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规定最低服役期限,是为了保持专业技术力量的稳定;规定最高服役期限,主要是照顾志愿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他们退出现役安置就业。

(二)现役军官的来源和服役期限

在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军官系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和校任命为排长或相当于排长职务的军人。军官的质量与军官的来源紧密相关,在革命战争年代,乃至建国后的一段时间肉.我军干部主要从优秀战士中直接选拔,这是必要的。但在武器自备不断更新,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我军不能仅用过去的办法。所以,兵役法第4章对现役事军官的来源作了如下规定:(l)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配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军官服现役的年龄,平均最高为:担任排级职务的30岁,担任连级职务的35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0岁,担任团级职务的45岁,担任师级职务的50岁,担任军级职务的55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65岁。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担任排级主官职务3年,连级主官4年,营级主官3年,团级主官4年,师(旅)级主官3孪。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三)预备役人员

1.预备役士兵:包括经过兵役登记面又未被征集服现役向应征公民和退出现役的大部分士兵。预备役士兵的年龄为18--35岁。

2.预备役军官:兵役法第26条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成员中选拔和补充:(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司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预备役人员接受军事训练,目的在于使预备役人员掌握必备的军事知识和技能,随时准备听候国家的征召,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第7章对不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作了不同的规定:(l)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20岁期间,应当参加 30-40天的军事训练。(2)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其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3)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

9. 民兵的性质如何定义为

单位性质分类:

企业(也称公司):

1、国有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资企业

5.私营企业(又称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等国家公益性单位,这些单位基本自己盈利国家扶持)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局,民政局,环保局等,这些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这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政府)

拓展资料:

单位性质是指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的性质,

是用来区分工薪阶层上班的地方的类别关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

但不属于政府机构,

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

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事业单位分为:

1、社会公共福利性单位,

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

2、本身无行政权力,

但受有行政权力部门委托,

部分代为行使行政行为的单位,

如交通局下属的车辆检测中心、科研部门等。

3、由行政机关设立的福利性商业机构,

宾馆,招待所,

警用物资商店、公开发行的内部刊物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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