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发 > 测试

武汉交通关(武汉交通规则)

1. 武汉交通规则

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车辆:

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2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同时,禁止当日日期对应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

武汉长江大桥目前规定每天7:00---22:00按车辆尾号分单双号通行,除此之外可任意通行。与武汉长江大桥通行规定一样的还有江汉一桥。之前限行的知音桥目前已解除限行,可任意通行。

武汉长江大桥限号规则:

单双号限行,日期尾号为单号,限行双号,即单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单号的车牌;日期尾号为双号,限行单号,即双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双号的车牌。

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车辆以及其他大桥限行规则:

长江大桥、江汉桥、知音桥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中型(含)以下客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知音桥单双号通行的限行时段缩短为每日7时至22时。 大桥有单双号限制,早上8点至晚上8点。二桥没有单双号限制,但是黄浦大街和徐东大街有单双号限制。白沙洲大桥不限制单双号。长江隧道不限制单双号。

武汉大桥及长江隧道限行规定 限行路段 双日限号 单日限号 限行时段 长江大桥 0、2、4、6、8 1、3、5、7、9 7:00-22:00 江汉桥 0、2、4、6、8 1、3、5、7、9 7:00-22:00 知音桥 0、2、4、6、8 1、3、5、7、9 7:00-20:00

2. 武汉交通新规定

如今,武汉交管部门要启动

“最严渣土车管制令”啦!

武汉公安交管部门今日发布通告,明确于11月20日起,将对通行武汉市的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施限速、限时等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交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分道行驶的严管力度。

渣土车限速

三环内40公里/小时

根据规定,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三环线以内行驶时,限速为40公里/小时(设置有限速标志限速值低于40公里/小时的路段除外);在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不含高速公路)行驶时限速60公里/小时(设置有限速标志限速值低于60公里/小时的路段除外)。

此次降速前,三环线内车辆根据不同的路况要求,限速在40-70公里/小时;三环线上小型客车限速80公里/小时,除小型客车外其他车辆限速60公里/小时。此次调整,主要是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最高速度进行了限制。

《通告》还规定:三环线以内道路(不含三环线),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行。

同时,武汉市原有规定“三环线内(含三环线),每日5时至20时(其中,6-8月为每日5时至21时)禁止渣土运输车通行”,将继续执行。

3. 武汉交通新规

武汉最新车辆营运证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武汉网约车驾驶员需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可约考。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性60周岁及以下,女性55周岁及以下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七)无暴力犯罪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武汉交通规则咨询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本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及上盖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及影响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并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供应进行控制,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

第十一条 规划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做到轨道交通站点与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实现零换乘。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本市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要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予以安置补偿,具体工作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护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协助实施。管线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双方协商的方案实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制订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做好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按照《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施工围挡的标准化设置,控制施工扬尘和带泥上路,落实便民通道,方便市民出行,保证施工作业秩序和施工现场环境质量。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时,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救援等设施,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舒适、便捷。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或者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统一设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提前向乘客告示。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事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四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乘客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

轨道交通因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第三十九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投诉,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第四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大型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制订深基坑失稳、隧道塌方、漏水、地面大面积沉陷、涉及轨道交通工程的重大交通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大型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订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列车重大延误、客流激增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各专题的应急预案应当划分应急预案级别,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预案相互衔接。

突发地震、火灾等紧急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五十三条 遇有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五十四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发生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建设部制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拒绝、妨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轨道交通安全,损毁轨道交通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其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六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武汉交通法规

武汉的私家车不要说出市区就是到外省都可以的。国家的政策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只要你每年都交齐各种道桥费。车辆状况良好到那个地方都可以。前提是你要遵守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好多地方的道路不是节假日是要有过桥费的。高速公路也是收费的。

6. 武汉交通规则礼让行人

武汉市市民之家是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规划展示、综合政务、行政电子监察、中介及商务配套服务等6大功能为一体的市级行政服务中心。 武汉市市民之家位于三环线与金桥大道交界处,历时两年建成,2012年9月24日开始试运行,具有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规划展示、综合政务、行政电子监察、中介及商务配套服务等6大功能。目前,共有66家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入驻,1200名工作人员办公,提供426项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事项全国最多。

 市民之家中庭左侧的1层和2层,主要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审批和中介配套服务,实行“一门受理、一表填报、一窗收费、一网办结”,让企业、市民只进一个门,就能够办成想办的事。  3至5层为大厅,武汉市6大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其中,三楼设有19个服务窗口,集中了市土地交易中心、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等部门。4层设有15个服务窗口,集中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办、市医用物资采管办等3个部门。5层为评标区。  市民之家还配有警务室、医务室、商务中心、邮局、银行、餐厅等便民设施。

7. 武汉市交规

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属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按交规扣3分罚款100元。

以下情况例外: 1.社会车辆在行经路口右转弯时,遇到外侧公交车道时,可以借公交专用车道右转; 2.在路段上,社会车辆车可以借助公交专用车道右转,驶出干道; 3.允许临时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另外有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在规定时间外行驶不算违章。还有如果没有被拍到,也没事的。

8. 武汉交通规则出行的

1.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车辆: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2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同时,禁止当日日期对应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

2.武汉长江大桥目前规定每天7:00---22:00按车辆尾号分单双号通行,除此之外可任意通行。与武汉长江大桥通行规定一样的还有江汉一桥。之前限行的知音桥目前已解除限行,可任意通行。

3.武汉长江大桥限号规则:单双号限行,日期尾号为单号,限行双号,即单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单号的车牌;日期尾号为双号,限行单号,即双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双号的车牌。

4.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车辆以及其他大桥限行规则:长江大桥、江汉桥、知音桥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中型(含)以下客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知音桥单双号通行的限行时段缩短为每日7时至22时。

5.大桥有单双号限制,早上8点至晚上8点。二桥没有单双号限制,但是黄浦大街和徐东大街有单双号限制。白沙洲大桥不限制单双号。长江隧道不限制单双号。

6.武汉大桥及长江隧道限行规定 限行路段 双日限号 单日限号 限行时段 长江大桥 0、2、4、6、8 1、3、5、7、9 7:00-22:00 江汉桥 0、2、4、6、8 1、3、5、7、9 7:00-22:00 知音桥 0、2、4、6、8 1、3、5、7、9 7:00-20:00。

扩展资料:

武汉长江大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蛇山和汉阳龟山之间,是万里长江上的第一座大桥,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江上修建的第一座公铁两用桥,被称为万里长江第一桥。武汉长江大桥建成伊始即成为武汉市的标志性建筑。

武汉长江大桥是苏联援华156项工程之一,于1955年9月动工,1957年10月15日正式通车。全长约1670米,上层为公路桥(107国道),下层为双线铁路桥(京广铁路),桥身共有8墩9孔,每孔跨度为128米,桥下可通万吨巨轮,8个桥墩除第7墩外,其它都采用大型管柱钻孔法,这是由中国首创的新型施工方法。

武汉长江大桥将武汉三镇连为一体,极大地促进了武汉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大桥将被长江分隔的京汉铁路和粤汉铁路连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完整的京广铁路,对促进中国南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9. 武汉交通规则稀烂

★首先,请你记得今天是“九一八事变”纪念日。

★第二,哪里来的满大街的日本车?恐怕是你眼里只有日本车吧。日系车的市占率只有20%左右。

★与此同时,中国品牌市占率在40%左右。

除非你在广州可能日系车多一点,因为那里是丰田本田、日产的生产基地。

★今年车市疲软,市场销量整体下滑。日系车企在过去一年多里,密集推出新车型,并对老款车型完成了全面的更新换代,所以稳住了市场。市场销量仅仅是上扬了5%~10%。

到了媒体嘴里就变成了日系车依靠优良稳定的品质,逆市上扬。

上一篇:天赋秉异的意思(哪有什么天赋秉异)

下一篇:铭文被分成几个等级(铭文共分几个等级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