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定论通关教程(无罪推定与无罪假定)
1. 无罪推定与无罪假定
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
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
2. 无罪推定来源于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3. 有罪假设 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4. 无罪推定与无罪假定的区别
其实这俩就是为了保护人权,做有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是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5. 无罪推定论是什么
孔子的儒家思想,在21世纪的今天,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下面举三则实例。
一、儒家疑罪从无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论。
儒家主张立法为民、司法独立、疑罪从无、不罪无辜。篇幅所限,只论疑罪从无。
孔子向弟子仲弓教授法治思想时,曾引用《尚书》之言:“大辟,疑,赦。五刑,疑,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依据是“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续”,所以在审案时要“求其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孔子疑罪从无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论,比西方法治思想奠基人孟德斯鸠领先了1800年。客观上也体现了对最基本人权——生命权的尊重。与法家宁枉勿纵主张针锋相对,水火不容。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有著名的聂树斌案。 1994年,聂树斌因自行车颜色与罪犯相同。被判处强奸杀人罪,1995年被枪毙。1996年,中国修改《刑法》。证据不充分时,法院应当对被告做出无罪的判决。 2005年,真凶王书金承落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2016年,山东高院宣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的真凶王书金】
儒家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剧烈碰撞,最终儒家文化获胜。这是中国法治史上一次巨大的进步。害死聂树斌的元凶,其实是商鞅和韩非子。商鞅谓之:刑用于将过,则大奸不生。韩非子谓之:禁奸于未萌。 法家是法治的头号死敌。孔子才是人类法治思想的鼻祖。
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反对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父亲偷羊,儿子检举揭发。孔子批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亲亲互隐不但是儒家的主张。
欧美发达国家在的司法诉讼中,普遍禁止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提供证明亲人犯罪的证据无效。 这是为了预防人性泯灭和道德沦丧。
华夏五千年文明史,只有三个时期,鼓励骨肉至亲之间告奸:一个是秦朝。秦始皇创立告奸之法。鼓励骨肉至亲之间检举揭发。二是汉武帝时期。汉武帝重用法家酷吏张汤,重里秦始皇创立的诽谤之法,夷族连坐之法,告奸之法。这是中国法治史,乃至华夏文明史上一次巨大的倒退。三是六十年前。 这三个时期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治人——人整人,人治人,人CHI人。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刑诉中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犯罪嫌疑人的至亲有权拒绝提供其犯罪证据。这是儒家“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更是中国法治史上一次巨大的进步。
在这一点上,欧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是100%的儒家——至亲提供的犯罪证据无效。中国是从法家向儒家过度——至亲提供的犯罪证据依然有效。仅仅是免除了嫌疑人至亲举证的义务。
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反对妇女缠足和隆胸整形手术。
《吕氏春秋·孝行》与《礼记·祭义》中,都记载了乐正子春的一则事迹:乐正子春下堂而伤足,瘳而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人问其故。乐正子春曰:“吾闻之曾子,曾子闻之仲尼: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亏其身,不损其形,可谓孝矣。”
《吕氏春秋·孝行》中,还有曾子之言:“父母全之,子弗敢缺。故舟而不游,道而不径,能全肢体,以守宗庙,可谓孝矣。”
无论是昔日的缠足,还是今天的隆胸整形手术。都违背儒家思想,违背圣人之言。 孔子谓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此之谓也。
孔子还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
儒家以人为本的思想传到欧洲后,才有了批判基督教的欧洲文艺复兴。若无孔子,欧洲万古如长夜。
正因儒家思想如此先进。摩尼教创始人摩尼才称:除了两只眼睛看世界的中国人,和一只眼睛看世界的古希腊人外。其他民族都是瞎子。 谁抛弃了儒家思想,谁就是愚昧、无知、落后的瞎子。
6. 无罪推定与无罪假定一样吗
简单的说就是个出发点的问题,无罪推定,就是假设嫌疑人是无罪的,有罪推定则反之……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7. 有罪假定 无罪假定
无罪推定的内核是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8. 论述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它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二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三是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9. 假定无罪与假定有罪
无罪推定
,又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虽未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明确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确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
一、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
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无罪推定”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二者是不同社会形态下一对相对的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相应进步,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如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无须公开,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不分等等。上述现象归纳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具体体现在:(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了将其视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从无;(三)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7、140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更加屡禁不止。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应被拷问或逼供,若其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而且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得认定其有罪。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世界司法实践历史中,无罪推定原则虽未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但其在各国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都会有所体现。例如,1994年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曾在美国轰动一时,当时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但是因检方取证过程存在失误,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无罪获释。该案也因此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学界学习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体现的是美国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必须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控方举证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的集中体现,所以超越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近些年不断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比如“郑州大学杨波涛案”、“河南赵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多是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但是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性。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视为无罪,是对其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规定对有罪或者无罪这样的确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国没有完全明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方面的立法亟需完善。
这也体现了法治社会上“宁错放一人,也不能错杀一人”。
司法是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源头,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当前法治社会倡导的“宁错放一人,也不错杀一人”原则,其对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尽快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在司法上应彻底贯彻,这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参见:
1.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五洲传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师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决——“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