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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通关方案(货物交运计划)

1. 货物交运计划

物流中心的规划设计流程:

在现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物流中心的规划设计的合理确定,对于企业、地区、城市的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物流中心规划的主体 物流中心是物流网络中的节点,更多地体现为道路运输系统的基础结构,也是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决策的抉择点和协作、协调的结合部。在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经济圈或区域经济圈的体系中,物流中心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中国大范围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组织制定的。 物流网络、物流中心及基础设施的规划与筹资、融资、建设与运行密切相关。投资主体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民营企业也将成为主体之一,此外,还涉及外国资本投入物流基础建设的运作方式。

二、物流中心布局与选址 物流中心布局与选址是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划、土地使用权、物流业务种类、物流设施、筹资能力、交通环境因素、自然条件等因素。因此,物流中心布局选址所涉及的一些关键因素,需要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进行,或采用综合集成的方法进行选址工作。在选址与布局过程中,常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①解析技术:这是一种物流地理重心方法,它根据距离、重量或两者的结合,通过在坐标上显示,以物流结点位置为变量,用代数方法来求解物流结点的坐标。 ②线性规划:这是一种最优化技巧,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战略和战术物流计划与设计工具,它一般是在一些特定的约束条件下,从许多可用的选择中挑选出一个最佳的方案。 ③仿真技术:它通过模拟仿真(如电脑的三维显示技术)在选扯与设计中的实际条件,来确定物流中心的选址与设计。目前仿真技术主要有两种,一是静态仿真;一是动态仿真。

三、物流中心的规模设计 根据市场总容量、发展趋势以及领域竞争对手的状况,决定物流中心的规模。规模设定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要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地区、全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预测,预测范围包含中、长期内容。第二是要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状况,如:生产能力、市场占有份额、经营特点、发展规划等。因为市场总容量是相对固定的,不能正确地分析竞争形势就不能正确地估计出自身能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果预测发生大的偏差,将导致设计规模过大或过小。估计偏低,将失去市场机遇或不能产生规模效益;估计偏高,将造成多余投资,从而使企业效率低下,运营困难。 物流中心的数目少,物流功能比较集。

2. 货物交运计划表格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

1998年2月1日

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废除通知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执行了18年的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宣告废止。

2016年3月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和公共出行方式的发展,近几年,这项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关于“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最为出租车司机所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因此,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改革,也被期盼了很久。

另外一点,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部于2008年3月23日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挂牌。此后,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也被归入交通部的管辖范围。去年,交通部已向社会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征求意见。而在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记者会上,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也表示,现在,有的城市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行业不稳定的问题有时也较为突出,这些都需要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杨传堂介绍,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记者注意到,在交通部几天前公布的2016年立法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正案)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3. 货物交运计划表模板

答: 交通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港政、航政、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职能,以及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负责实施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贯彻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管理工作。

  5、协助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大和跨区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7、参与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物资、战备物资、抢险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8、制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计划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9、做好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执法的宣传工作。

  10、指导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在公路和水上“三乱”行为的督查治理工作。

  12、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货物运输生产计划

在两地之间有几条路线可供选择时,应该采用最短的线路运输。如果由于自然灾害、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等客观原因,不能选择最短线路而绕道将货物自始发地运达目的地时,称迂回运输。除以上原因形成的迂回运输外,其它由于运输计划安排,路线选择,车辆调度等原因产生的迂回运输,一般都被看作不合理的运输。因此,迂回运输作为一种不合理的运输形式遭到非议。对合理运输和不合理运输的评价,主要应从每次运输的经济效益来考核,经过不同运输经济效益比较,才能科学地、准确地评定哪种运输形式合理,对迂回运输的评价也是如此。只有对产生迂回运输的具体原因和经济效益分析之后,才能论定。

5. 货运工作计划

分拣员就是在物流类配送中心依据顾客的订单要求或配送计划,迅速、准确地将商品从其储位或其他区位拣取出来,并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类、集中的作业人员。分拣的方式通常有订单别拣取、批量拣取及复合拣取三种方式。

快递分拣员主要负责快件的分拣、扫描、建包等工作,一般来说工作不难,但需要细心,分错件很容易会遭到投诉。

快递分拣员岗位职责:

1、负责快递仓库所收快件物品的收发货、入库、分拣、复核、二次包装等工作;

2、负责快递仓库日常快件的拣选、复核、装车及发运工作;

3、负责点货,分拣,整理货物等相关工作

比如,你在深圳市,快递员收来了许多快递,有的寄往上海,有的寄往南京,有的寄往北京,你需要把这些归类分好,然后相同地方的装到一个邮袋里面加封随邮车发走

6. 货物运输计划

目前物流运输企业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的现象:  (1) 车辆调度不合理:  车辆停放地点不集中,调度人员根本无法知道车辆的具体停放地址;需要车辆时才打电话咨询,导致通信费用增加,拖延时间。  调度不合理,调度员无法掌握任何一辆车是“空车/半载还是满载”等状态;导致空车没货承运,半载车辆又无法装满,又必须从异地调度另外车辆前往装载,出现调度不合理现象,增加运营成本,又浪费时间。  由于装卸货物点数、车种车型多样化(有后挡板/无后挡板、有盖/无盖、黄牌/白牌等)、约束众多(过磅、午餐、装卸、交通、甲方约束等),任务种类的复杂性来安排调度计划,调度人员无法及时调度距离装货/卸货最近最合适的车辆进行作业,经常出现专门从远方调度空车到目的地承运货物现象,无法从统筹的角度系统地考虑车辆的配备,意外增加运输成本。  (2)、 欺骗行为严重:  司机懒散怠慢:本来在公司计划内的时间完成任务,但往往是部分司机利用送一趟货的时间硬是消耗了2~3倍的时间,导致车辆使用率低,生产价值不高。  司机欺骗行为严重。  A、无中生有----在运输过程中因无人对他们进行监管,部分司机经常报销没有经过收费站的缴费凭证、维修发票、加油发票、罚款缴费单据………。  B、 偷油严重----部分司机经常在途中偷窃燃油销售,这项损失每年高达300多万元.  C、 以少报多----部分司机虚开报大金额,公司很难核对,财务漏洞每年达230多万。  D、内外联合----在上报客户货物重量和计算运价时往往都是采用对公司少报总量、少报运价;部分业务员或司机将超出部份的货量低价同客户结算,然后放进自己的腰包里,到达客户和业务或司机双赢局面,而公司一方亏损。  (3)、 运输监督手段不够:  超时送货----部分司机按照自己的兴趣、时间安排货物的运输,经常是出现“超时装货/送货”现象。  超时停车----部分司机经常装卸完货品后没有立即出发/返回,而是休息一段时间后再出发/返回,给公司带来时间上的损失和车辆利用率低的结果。  超速行驶----在运输过程中,部分司机经常超速度行驶,导致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给企业和客户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  途中偷窃----经常有部分司机在运输途中偷窃车上的部分木材低价销售,使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  不良驾驶----由于车辆是公司财产,不是司机个人产物,因此几乎所有的司机在日常运输中没有一种保护车辆的心态,尽量的随意驾驶、踩油门、急刹车、在崎岖道路上高速颠簸行驶,导致车辆燃油损耗、车辆损害严重,给公司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  (4)、 运营费用无法控制:  随着车辆、业务、临时变动事情多样而复杂化,公司必须增加管理人员,公司的人员工资、社保、办公费、补贴……等费用就随之增加;再加上调度指挥车辆和司机都必需靠通话来进行,导致每月的电话通讯费用不断增加。  司机和业务人员在外面工作遇到突发事件比较频繁,唯一和总部进行通讯的方式是通电话,这样一来每月仅外围工作人员的通讯费用就站了整个费用的大部分比例。  轮胎损耗严重----由于司机的不良驾驶习惯,导致轮胎经常行驶8~9万公里就修补累累,不得不提前报废,新轮胎的使用寿命一般是行驶15~18万公里才报废,这一项也占了整个费用的大部分比例。  (5)、 人员业绩统计混乱:  公司每天对于驾驶员、业务人员、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业绩统计是使用人工统计方式,繁琐复杂的统计工作难免出现漏计、少记工时、多记等情况,导致公司财务人员、调度管理人员整天忙于和驾驶员、业务员核实工作情况,业绩核对等繁琐工作,大量浪费公司人力、物力、时间;经常性的出现考核不实,导致驾驶员、业务员、相关人员情绪不满、发牢骚、不安心工作等情况,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计划、并引导一系列不可预计的管理问题和经济损失事件。  人工的记录方式必然存在滞慢和漏洞,个别调度人员和财务人员联合个别驾驶员或业务员采用欺上瞒下的多报工时、业绩方式,达到从公司多提取奖金、提成、补助金、升职等目的,每年此项财务漏洞高达几十万元~几千万元  发展物流的主要对策,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概括:  1.提高对发展物流的认识,加强货运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素质高、对行业发展研究深、看得准、勇于开拓的管理人才。通过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运输企业、生产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学习物流,使他们的思想观念能进一步解放。一方面货运企业要有渗透到工业、建筑、商业领域中去的目标,提供比企业自货自运更为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工业、建筑、商业等企业也要调整战略思路,突破“小而全、大而全”的观念,树立物流意识,与物流企业精心合作,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2.因势利导、抓住机会,组建若干现代化大型运输企业。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联手改善现有的企业结构,培育资金雄厚、有实力、有发展前途的大型物流企业,来面对货运方面新的需求,迎接新的挑战。计划和交通部门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调整运力结构,对社会运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竞争、兼并和强强联合等方式,一方面形成少数大型、特大型集团企业,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以集中力量、抵御风险,领导行业发展新潮流;另一方面,筛选出一大批运作灵活的小型企业,以拾遗补缺、满足社会各层次、各类型运输的需要,最终使浙江的公路运输业形成了少数大型、超大型运输企业与大量小型私人运输企业并存的稳定结构,以保障物流实现的运输缓解需求。  3.运输企业要确立市场定位,积极推行合同物流,找准发展物流业的切入点。引导货运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结合公司实力,确定市场定位。物流企业应不与一般企业在同一层次上竞争。物流企业服务的对象首先是外资企业、三资企业。一般来说,他们的产品档次和价值都比较高。因此它们对运输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也比较高,只要运输企业在服务质量上有了大的提高,在方便性、及时性、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各方面的做的比较好的话,就一定能获得市场。汽车运输企业应以客户为纽带,与大中型工商企业界和组成物流服务企业,积极推行合同物流,从根本上打破“公用”与“自备”车辆的界限,这是发展物流企业的有效途径。  4.加快技术进步和货运站场建设。公路运输的技术装备相当落后,虽已有很大的改进,但仍不能满足发展物流业的需要,政府和企业都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更新改造。只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才能保证运输的高速度、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高标准。因此,在发展浙江物流的同时,应大力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专用车辆、先进的搬运装卸、仓储技术等。没有站场就不可能形成运输网络,没有网络就不能保证服务质量和车辆高效率,也就不会有真正的物流。因此,浙江必须加快货运站场建设,充分发挥其仓储功能,以便尽快形成物流网络。  总之,发展物流是公路运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相信只要我们虚心学习国内兄弟省市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努力尝试,就一定能够探索出发展物流业的成功道路。

7. 货物交运计划方案

“办理交运”指在办理登机牌时,进行行李托运,20公斤以内是免费的。

8. 货物发运计划

资金垫付.

如果你是厂家, 那不会有这个问题, 工厂都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如果是小的外贸公司或个人SOHO, 在厂家要求发货前付清, 客户见提单才付款的情况下, 需要垫付资金给制造厂以便发货. 在资金量大的情况下, 对中间商来说垫付资金很难受, 尤其是个人SOHO.

客户不付尾款.

已发货, 对方不付款一直拖着, 卖家很被动有这个可能性, 船已经定了, 货物也装上了船, 货物是要按计划发运的. 客户如果一直拖着不付款, 那么等到货物到港就麻烦了, 尾款没拿到而且会产生码头存储费. 假如这时候客户和你谈条件, 比如先付一部分或打折付款, 你的选择余地不大, 只能被迫接受. 或者等码头拍卖, 这时候买家出面以很低的价格把货物拍走.

货物被提走.

同上, 货物已经到港了, 有的信用比较差的地区, 收货人可以凭提单复印件就把货物提走.有的是指定货代违规放货(可能性很低), 或者像上面一样凭借假的提单或复印件提货.这么看见提单复印件付款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货物在你手里你说了算, 货物一旦发运, 对方耍赖的话你就被动了. 通常只有工厂或大的外贸公司会接受这种付款.

说到底还是要看对方的信用, 如果客户是大公司, 来自信用良好的地区, 这么操作是没问题的. 如果客户方信用不确定, 那么最好还是发货前付清, 避免掉到坑里.

9. 货物运输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汽车运输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经济组织。一般设在大中城市或货源集中的地区。在一定时期拥有各种汽车、装卸机械、维修设备、设施和一定数量的职工。

中国划分汽车运输企业的规模是以企业拥有的营运车辆的数额为标准的。拥有各种营运汽车在500辆以上者为大型汽车运输企业;营运汽车在200〜500辆之间者为中型汽车运输企业。

营运汽车在200辆以下者为小型汽车运输企业。汽车运输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随企业规模大小和运送对象而定,一般设有汽车队、汽车站、车场、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从事运输计划、调度、统计、财会、组织货源等管理工作的各职能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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