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和精神药品有什么属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别)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药品管理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修订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所以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麻醉药品的标志是蓝底内白圆圈里一麻字。精神药品的标志是白绿相对的四个小方块内有精神药品四个字形成一个大方块。)2. 麻醉药品跟精神药品的区别
一、监督与管理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医院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安保部等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3.指导和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4.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审核、授权。
(三)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采购与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二)药学部根据临床诊疗需要,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核确定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学部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四)入库验收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保存到至药品有效期后5年。
(五)验收中发现有缺少、破损时,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企业查询、处理。
三、请领和保管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贵、专柜加锁管理,配置完善的防盗设施及安全报警装置。药库、药房均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二)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场验收清点无误后,仓库保管人员及药房领药人员在麻醉药品出库单据上签名。
(三)根据需要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使用保险柜,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四)对进出专柜(药库用于贮存麻醉药品的保险柜以及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3.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区别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4.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区别
特药可以分为:特殊管理的药品。例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等。
以上药品,对社会和人们普遍存在使用上和疗效性等方面的安全性、危害性等问题。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以上药品从种植、提取、生产、储存、流通、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特殊的监督管理要求。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的显著特点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统称麻精药品,这类药品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需要五专管理: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册登记。全程批号追踪,重点部门安装监控,如药库,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监督药品的进出,没用完的药品及时处理。
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别在于
药品管理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修订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
所以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麻醉药品的标志是蓝底内白圆圈里一麻字。精神药品的标志是白绿相对的四个小方块内有精神药品四个字形成一个大方块。) 一类二类 是在颜色上分别的 具体忘记了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别在哪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定点经营制度、生产总量控制制度。 其中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8.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区别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区别
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 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由于这些药品的特殊性,《药品管理法》特 别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我国对这些药品的管理执行的 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用毒 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以及《放射性
药品管理办法》 (1989年国务院令第25号)。
特药是治疗重大疾病的药物,一般费用会比较高,并且没有其它治疗方法可以代替治疗药品。特药国家制定了法律制度,对于药品进行严格管制,需要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在服用药物期间要多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睡眠时间,同时要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如果病情严重需要增添药量
特药是治疗重特大疾病需要使用的一些费用较高、疗效确切且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替代的特殊治疗药品,有明确的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目前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由省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供应商谈判协商后确定全省统一的医保结算价,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的75%和70%。
新特药是针对普药而言的,普药往往指在临床上已经广泛使用或使用多年的常规药品。普药通常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如技术含量低,市场上有多家企业生产,价格较低,临床上已经形成固定的用药习惯。新特药的表面意思是,区别于普药的。
10. 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定义
对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实行的制度是药品监管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具有强烈的药理作用和较高的药品滥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管。在中国,这些药品受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特殊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许可证制度、备案制度、配额制度、购销许可制度、使用登记制度等。
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时,医生必须进行详细的诊断和评估,对患者的身体状况、用药史、遗传史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在使用这些药品时必须遵守严格的使用规范,注意药品的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免出现不良反应和滥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