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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效能不高(提高通关效率)

1. 提高通关效率

一是在“快”上下功夫,持续不断提效率。加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推广力度,这也是我们近两年新推出的改革措施。6月份关区进、出口提前申报率分别达到30%和48%。实施进口“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模式的集装箱量分别增长48%和32%。优化查检流程,实施靠泊检疫、先放后检、依申请鉴重、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等一系列便利化措施。6月份关区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分别压缩近59%和90%。

  二是在“省”上下功夫,千方百计降成本。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已经启动,行政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从86种精简至41种。实施关税保证保险、集团财务公司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免担保、企业集团加工贸易改革等措施,不断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三是在“通“上下功夫,积极助推拓通道。创新推出内陆港“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水水中转”改革,全物流链条作业时间由1.5天缩短到5分钟。支持“齐鲁号”中欧班列多程转关,开展过境货物海铁箱换装,上半年青岛海关监管的中欧班列箱量增长13.3%。推进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中韩“前置检测、结果互认”,尤其是对食品类,大家可能也有所了解,食品类的检测,各个国家之间的互认走的是非常谨慎的,我们和中韩已经开始推动这个工作了,并且有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畅通国际寄递物流通道,推动实施国际邮递物品“一点清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四是在“先”上下功夫,先行先试筑高地。以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综合保税区为平台,加大首创性、集成性改革力度,推出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保税铁矿石混矿“随卸随混”等31项监管创新,12项入选山东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深化拓展“先期机检+智能审图”应用,支持全球首个智能空轨集疏运系统示范段竣工,实现对在轨运输集装箱100%顺势机检查验和机检图像智能化实时研判。率先出台25条措施,助推山东省抢抓RCEP机遇。

  五是在“扶”上下功夫,惠企纾困保主体。大家知道这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外贸企业的经营特别困难,这也是我们服务促进的一个重点方面。确定812家企业“一企一档”建立帮扶台账,完善问题清零机制。加大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预警力度,妥善解决动物源性食品输欧准入等问题,帮助出口企业突破壁垒。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半年采取保护措施892批,增长77.3%。

2. 提高通关效率的影响

着力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着力优化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的布局,加快推进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邮件、快件进出境效率。

二是要引导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日韩、东南亚、俄罗斯等周边重点地区的服务,拓宽连接西欧、中亚、美洲等地区的寄递通道,推动进出口寄递业务量的双向提升。

三是支持快递企业与境外当地企业在仓储管理、落地配送等环节加强业务合作,提升在海外的综合通关服务能力,着力发展供应链等高端物流服务。

四是支持快递企业与制造企业加强国际发展规划的有效对接,强化境外资源共享,促进伴随出海、协同发展。

五是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快递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营造良好的“走出去”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在海外扩大投资、创造就业、改善民生,为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3. 提高通关效率应该怎么做

无纸化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系信息化系统功能,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模式。

实现通关单无纸化的目的是提高通关效率、减少通关成本。申领纸质通关单这一环节节省了,法检商品的进出口通关作业环节简化,企业往返通关现场的次数减少,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成本随之降低。

4. 提高通关效率不足

两个中心,要设立一个全国海关的风险防控中心和全国海关的税收征管中心。通过实现集中的风险防控和税收的集中统一作业,让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海关面对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享受统一的通关便利待遇。也就是说,企业面对的将不再是具体的某一个海关,而是全国海关这个整体,这是两个中心的概念。

  建立三个制度,一个就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主要是改革现行的申报制度,在前期比如船舶、飞行器或者汽车等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申报以后,向海关传输简单申报的数据,我们经过准入风险的分析,就可以先放行,不用等到所有的项目申报完毕。货物放行以后,企业再做完整的申报,海关完成税收征管。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货物存留在港口、码头、场站的时间,大大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改革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原来企业报关报税,应该是票票过筛,每一个票都要审价、归类、计征税收,现在通过改革征管方式,主要靠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实行批量审核和税收稽查方式,监督税收入库。

  第三,改变以往以关区为区块的监管模式,原来42个直属海关,每一个关都是自成体系,所有业务都是一个关完成。下一步按照全国不同的类型,建立若干功能型海关。通过海关的改革,一个是体现货物通关,进一步提速,企业办事手续进一步简化,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海关的执法也更加统一。

5. 提高通关效率的手段有哪些

首先你要说明你现在是小学、初中还是高中,因为每个阶段的复习重点都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之前在掌通校园看到的一篇关于小学生考试复习方法的文章,挺全的,你可以看看哦小学语文 01复习注意事项(1)以课文为重点复习阶段应以课本为主,按照课文顺序,结合平时的笔记和老师复习课上讲的重点,再次巩固课本中的知识。一方面要坚持每天阅读课文,培养语感,对于重点课文,更要做到熟背、会默;另一方面要培养对文章的理解能力,能够结合上下文理解文章的关键性语句的含义和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用发散性思维分析问题,用归纳性语句写大意。(2)提高识字写字能力复习课本上的生字时,首先要观察记忆字形。汉字的结构比较复杂,要掌握各个生字的笔画、笔顺、偏旁、部首,注意区别形近字,做到书写正确。其次要结合读音记忆生字,同音字、多音字和音近字的读音要能够辨别清楚,防止混淆。特别是多音字,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不同的词义确定读音。第三要结合课文上下文记忆字义。正所谓字不离词,词不离句,句不离篇,对字词的复习要结合语句、语篇,掌握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并适当练习组词、造句,才能真正地掌握生字。(3)积累一些作文素材写作能力的提高依靠的是平时的积累。期末复习阶段,可以抽时间记诵、积累一些好词、好句、好段、名人典故、古诗词等,拓展知识面,在考场写作时才能有充足的材料可以运用,使作文内容充实、语言生动。02考试注意事项(1)学会读题,读懂题意再动笔读题首先读的是“题的数量”。例如,“看拼音写汉字,并画出整体认读音节”,这个题目后半句经常会被忽略,然后就白白错失了相应的分数。再如,有的时候阅读题里会让“从文中画出”某些有特定要求的句子,题目要求仅占一行,又不需要抄写,夹在上下行里很不起眼,也会被遗漏。读题其次读的是“题眼”。题眼指的是问题中的核心和关键要求。例如有一次考试卷上作文题目是续编《田忌赛马》,要求“想象比赛之后田忌和孙膑又见面了,这时会发生什么事?展开想象写一写。”看,这个题目里限制的时间是“比赛之后”,人物是“田忌”和“孙膑”,题眼是“事”。所以这篇作文要想写好,一定得保证“写事”(不能仅仅是对话),然后主要人物必须是田忌和孙膑(次要人物不能抢戏),最后故事必须是“比赛之后”就发生的。分析过后是不是就有写作方向了?(2)阅读理解注意事项做阅读理解题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多读几遍。第一遍读文章的目的是了解大义,到第二遍甚至第三遍阅读时再做题,并且要力求做到边做题,边回读文章中的重要词句。不可不答。只有回答阅读材料所提出的问题,才能得分。因此对于阅读题,不可不答,不答则无分。不能乱答。不联系阅读理解问题的要求来回答,我们称之为乱答题,乱答本质上是与不答题一样的,不得分。在阅读理解训练中强调要答满线格,并不是让同学们胡说和乱说,写一些没用的东西。答题时要抓住要点,不能偏离题目要求。懂得取舍。一时做不出的阅读理解的题,要先放一放,以免影响回答别的较有把握的阅读理解题。待全部阅读理解题答完后,如有剩余时间再回来做放弃的题目。在解答阅读题时,千万不要慌,要静下心来,按照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思维方式,先从容易的入手,逐渐地打开思路。言之有据。所谓“言之有据”就是要尽可能地在阅读试卷上的文字材料上找原话,找依据,不能只是简单的一个词语和句子,显得理由不充分,更不能凭空瞎说。对于一些题目,原文中有明显的准确答案,要善于利用阅读材料中的“原文”,进行回答。有的问题是根据文中的句子设计的,可以从文中一句找到正确的答案;有的问题是根据文中的一段话设计的,因此可以从文中的某一段找到正确的答案;有的问题是根据整篇文章设计的,要求学生认真弄懂全文意思,根据文中提供的线索或信息进行逻辑推理。联系生活。同学们做阅读理解的时候,最怕碰到回答问题和想象写话,例如:联系你的生活实际,谈谈你读文后的感受。或是:读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想?请写几句话。这样的题目往往要先从课文中说起,你喜欢主人公的什么品质,然后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自己是怎样做的。面对这样的题目,其实并不难,但一些同学往往写得过于简单,给人的感觉是答得不够完整,不够全面,结果造成失分。(3)作文注意事项写考场作文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注意卷面整洁。要一笔一划地把字写好。在写字的时候,最好在格子上方留下点空隙,使每行之间,显得清晰。必须学会5分钟内列提纲。要面对卷面的格子,想好哪个段写什么,写到卷面的什么位置。列提纲的时候,开头和结尾必须想详细,最好事先写出来。开头结尾,不要很长。开头几句话就接近中心思想,三四行结束开头,不要弄大头作文。结尾是抒情或者归纳主题,语言优美,三四行结束,不要弄大尾巴结尾。注意,不要出现大肚子作文。写记叙文,要想好叙事的层次。按时间或者按地点,或者按故事发生的节奏,一个层次一段。注意,假如某一段需要详细些,文字比较多,注意分段,不要一段超过七八行。如果写议论文,开头论点提出后,接下来的每段都是论证过程,一个论据就是一段。结尾可变相重复论点,稍微抒情。时刻注意“的、地、得”的用法。这是语言的硬功夫,不能懈怠和马虎。平时形成好习惯,考试时不要出错。注意句子的完整性。一般来说,一句话有主语谓语宾语等,这句话基本就结束了,这时就要用句号了。假如句子之间是同一类,可适当用分号,不能一逗到底。结尾或者合适的地方,可用感叹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要规矩,也要丰富。语言的精彩有奥妙。一是语言的华丽和词汇的丰富。二是修辞手法的运用,比喻和排比,是最通用的修辞手法。三是不要干巴巴地讲述,注意引用点古诗词、名人名言等。小学数学 01复习注意事项(1)对课本知识分类整理,厘清脉络复习一定要有目的,有重点,要对所学知识归纳,概括。一定要厘清每一个单元的重点是什么,形成知识网络体系。要分析之前做过的卷子和平时在课堂上作的听课笔记,把重要概念、重要公式牢记。(2)多做一些题型数学永远离不开习题,要每天做适当的练习,特别是重点和热点题型,从而保持思维的灵活和流畅。习题要具有开放性,创新性,使思维得到充分发展。要借助习题正确评估自己,自觉查漏补缺。面对复杂多变的题目,严密审题,弄清知识结构关系和知识规律,发掘隐含条件,多思多找,得出自己的经验。(3)充分利用错题本要加强对以往错题的研究,找错误的原因,对易错知识点进行列举、易误用的方法进行归纳。找准了错误的原因,就能对症下药,使犯过的错误不再发生。学习成绩优秀稳定的同学,往往很重视订正和收集错题。(4)练习一题多解,多题一解,提高解题的灵活性有些题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得到不同的解题方法。一题多解可以培养分析问题的能力,灵活解题的能力。不同的解题思路,列式不同,结果相同,收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同时也给其他同学以启迪,开阔解题思路。有些应用题,虽题目形式不同,但它们的解题方法是一样的,故在复习时,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要对各类习题进行归类,这样才能使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提高解题灵活性。(5)要养成检查的习惯复习时如能注意检查的重要性,效果也会事半功倍。根据同学们平时易出现的情况,建议培养从这些地方检查的习惯:检查列式是否正确。读题,看是否该用加法、减法、乘法或是除法来算。列式正确后,看算式中的数字是否抄错,是否和题中给我们的一样。用估算的方法检查得数,如259+487,我们一看至少要等于六七百,如果得数是四百多,或三百多等,那计算一定错了!精确地再算一遍,以得到正确的结果。注意一定要笔算,五年级后,小数计算用口算很容易错,而且要规范使用草稿本,不要以为是草稿本就可以乱写乱画!往往一些数由于书写不规范,抄答案都抄错!检查单位和答案有没有填写齐全。操作题,要用铅笔,尺、三角板画图,切不可信手乱画,画完后记得标明条件(如:直角符号、长2厘米、高3厘米等),是否和题目要求一致。解方程题,要记得写“解”,应用题还要先“设”。02考试注意事项(1)认真审题,不可粗心 有的同学对审题重视不够,匆匆一看便急于下笔,以致题目的条件与要求都没吃透,至于如何从题目中挖掘隐含条件、启发解题思路就更无从谈起,这样解题出错自然多。只有耐心仔细地审题,准确地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词与量,从中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才能迅速找准解题方向。 (2)计算要细心,不可图快 在题量大、时间紧的情况下,“准”字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准”才能得分,只有“准”你才可以不必考虑再花时间检查。而“快”是平时训练的结果,不是考场上所能解决的问题,一味求快,只会落得错误百出。所以,适当地慢一点、准一点,可多得一点分,相反,快一点、错一片,花了时间还得不到分。 (3)要做到先易后难 拿到试卷后,就将全卷通览一遍,一般来说,应按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顺序作答。有时考题的顺序并不完全是难易的顺序,因此在答题时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在某个卡住的题上打“持久战”,那样既耗费了时间又拿不到分,会做的题又被耽误了,也有一些看似容易的题也会有“咬手”的关卡,看似难做的题也有可能得分之处。所以考试中看到“容易”的题不可掉以轻心,看到新面孔的“难”题不要胆怯,冷静思考、仔细分析,定能得到应有的分数。 (4)要认真检查 试卷完成以后,对有怀疑的题目要进行检查,弥补答题时的不足或漏做的题目。小学英语 01复习注意事项(1)围绕课本复习期末考试主要考的是课本知识。特别是对于低年级的学生来说,卷面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题都是书上的内容。复习阶段要侧重于对课本的复习与梳理,全册快速地过一遍,结合平时的笔记来对各单元的知识要点进行梳理和掌握,同时应注意基础单词、词组、句型、语法的过关,课本上的对话和课文也要每天复习。有条理的复习可以帮助同学们回想所学过的知识点,可以让自己对知识的记忆更加深刻,让自己对所学的英语知识能够进行“查漏补缺”。(2)听说读写并重复习过程中,听说读写几方面不要相互独立,要有机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建议同学们每天至少抽15分钟时间听课文,并练习用英文复述,或用中文翻译,提高听课文的效率。在听课文的基础上要花时间朗读课文,把单词、词组、句子和课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复习过程中将它们紧密结合起来,在多读多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听和写的能力。写作练习时,要以能灵活运用句子为目的。课文的重点句是应该抄写或仿写的,再把每个句子的句型所涉及的语法知识理解透彻,考试时才能熟练地应付,灵活地变通,取得良好的效果。(3)要适当地练习在归纳整理的基础上,要进行一定量的练习,侧重对做题技巧的训练。重点掌握一些笔试和写作的要领。比如做选择题时,会先分析答案,判断此题在考查什么知识点,再利用排除法把每题的选项做比较之后,进行准确选择。还有,在做写作题时,尽量写比较简单,句型结构不容易出错的句子。02考试注意事项(1)先浏览试卷拿到试卷,还没正式答题之前,要先浏览整张试卷。可以先看听力和作文,做到心中有数,小心使得万年船。(2)认真审题,看清题意后再作答答题前先弄清题意,明确题目考查点,不要漏掉提示词语。不要为了追求答题速度而自乱阵脚。(3)留出检查的时间考试最后15分钟的时候,不管做到哪里,在做什么题目,都要稍停顿一下,先整体看一看是否还有什么题目遗漏没做完,一定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对试卷进行必要而细致的检查。如果碰到一两题实在想不出来,一定不要把时间过多地花费在上面。(4)阅读理解注意事项小学阶段阅读理解题考查得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大部分答案都能直接在短文中找到。看到短文,千万不要慌,只要认真读认真找,和原文一个单词一个单词地比较,哪个比较相符就选择哪个,大部分题目都能做对。(5)作文注意事项写作文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先审题,确定写作方向,不要跑题。尽量使用课本中学过的句子、常用的短语、习惯用法。表达要正确,注意检查重点时态、语态,人称是否上下文一致,单词是否有单复数的错误,拼写的错误,字数是否达到要求等。最好祝你考试顺利了。

6. 提高通关效率的好处

消癌平注射液主要由通关藤组成,具有清热解毒、化痰软坚的功效。它能杀死多种肿瘤细胞,抑制肿瘤生长,提高免疫力。联合使用化疗药物可显著提高化疗疗效,减少化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消癌平注射液对骨髓造血功能有保护作用。其主要成分为C21甾体糖苷、生物碱、多糖等。能有效抑制和杀死消化道和肺部肿瘤。

7. 提高通关效率对国家的坏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施行时间2019年10月1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要求,减少从立项、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持续降低办理成本。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并附一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电力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网络运营商在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过程中,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提升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时效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节成本。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三十八条 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

司法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执行难”解决力度,严惩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或者暴力抗法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纪依法问责。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拓展8890服务平台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功能。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受理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七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第五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积极完善外籍人员工作、生活聚集区域的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人居环境。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境外学生来本省学习、实习。

鼓励本省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打造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饭店、宾馆以及旅游市场等对外窗口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高价、欺诈等违法行为,提升对外服务形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十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十三条 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8.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高便利条件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全国通关一体化是以“单一窗口”为依托,以“三互”大通关为机制化保障,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高水平通关协作,是实现国家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将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主要表现为办事更顺、通关更快、成本更少、获得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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