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
1.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
针对进出口产品来说: 通关一体化改革最本质的变化是从根本上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关区的行政界线,搭建起“一中心、四平台”,海关将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及执 法标准为服务。 改革后,可自由选择申报、纳 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
决策制定者可根据政策改革方向进行内部变革,设计统一的标准操作流程,集中管理集团所有通关业务手续,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经营成本,从而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风险控制和改善管理品质上。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内部稽查体系,并确保各工厂和业务单元风险控制的有效运行。
2. 全国通关一体化报关流程
所谓一体化操作,是指一比货代操作,负责货主委托货物操作的人员,主要工作订舱、安排拖车、报关、对提单、打帐单等业务一次委托,一次完成。
负责货主委托货物操作的人员,主要工作订舱、安排拖车、报关、对提单、打帐单等详细内容请见下个段落“货代基本操作流程”
3. 属地报关和通关一体化
报关地分两种,一种是属地报关,一种是口岸报关;
属地报关中,出口报关地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进口报关为货物最终目的地;口岸报关中,出口报关口岸为实际出境口岸,进口报关口岸为实际入境口岸。
4.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吗
1.申报前准备
出口前,外贸人要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汽车技术法规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关、流程等)。
2.发送舱单信息及进行货物申报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货物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求,提供箱单、发票、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汽车出口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4.货物运抵
汽车全部运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相关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达报告。接到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或者放行手续;同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反馈相关信息。
若报关单在口岸地被布控查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会告知企业货物需查验;接到通知后,企业到口岸地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口岸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安排查验计划,按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完毕后录入查验结果。未见异常,车辆即放行。
5.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分有查验和无查验两种情况。无查验的,H2018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有查验的,则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1)查验正常的
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H2018系统自动完成放行作业。
(2)查验异常的
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若可以放行,申报地海关录入综合处置结果完成放行作业。
6.装船出口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7.结关
货物出运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单进行自动结关。
5. 一体化报关和普通报关
新海关根据《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对原报关、报检业务进行优化整合,从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正式启用,企业报关、报检合并为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套通关参数,实现了一次申报、一号到底、一单到底,申报数据项从原来的229项减少至105项,随附单据从原来的74项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通关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6. 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通过跨境电商B2B出口,一是,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在数据上传上具备便利化的优势。
二是,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三是,通过H2018申报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以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转关模式出口。
7.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嘛
新能源汽车出口流程
1.申报前准备
出口前,外贸人要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汽车技术法规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关、流程等)。
2.发送舱单信息及进行货物申报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货物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求,提供箱单、发票、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汽车出口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ps:纯电动车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4.货物运抵
当新能源汽车全部运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相关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达报告。接到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或者放行手续;同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反馈相关信息。
若报关单在口岸地被布控查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会告知企业货物需查验;接到通知后,企业到口岸地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口岸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安排查验计划,按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完毕后录入查验结果。未见异常,车辆即放行。
5.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分有查验和无查验两种情况。无查验的,H2018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有查验的,则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1)查验正常的
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H2018系统自动完成放行作业。
(2)查验异常的
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若可以放行,申报地海关录入综合处置结果完成放行作业。
6.装船出口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7.结关
货物出运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单进行自动结关。
8. 一体化报关和属地报关
1.申报前准备
出口前,外贸人要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汽车技术法规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关、流程等)。
2.发送舱单信息及进行货物申报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货物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求,提供箱单、发票、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汽车出口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4.货物运抵
汽车全部运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相关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达报告。接到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或者放行手续;同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反馈相关信息。
若报关单在口岸地被布控查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会告知企业货物需查验;接到通知后,企业到口岸地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口岸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安排查验计划,按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完毕后录入查验结果。未见异常,车辆即放行。
5.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分有查验和无查验两种情况。无查验的,H2018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有查验的,则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1)查验正常的
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H2018系统自动完成放行作业。
(2)查验异常的
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若可以放行,申报地海关录入综合处置结果完成放行作业。
6.装船出口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7.结关
货物出运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单进行自动结关。
9.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一体化报关是:
1.有的企业座落在一个地方,但是货物的进出口可能在另外一个城市,而原来海关的分布是按照属地化的,一个地方的海关自身是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
2.现在实现了一体化报关以后,企业可以自主地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以往需要在多关办理的手续可以在一个海关办理,进一步简化了手续。
一体化报关是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实现一体化报关,主要是通过打造两个中心,建立三个制度。
1.打造两个中心:设立一个全国海关的风险防控中心和一个全国海关的税收征管中心
通过实现集中的风险防控和税收的集中统一作业,让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海关面对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享受统一的通关便利待遇。
2.建立三个制度
①一次申报、分步处置:运输工具申报以后,就可以先放行,不用等到所有的项目申报完毕。货物放行以后,企业再做完整的申报,海关完成税收征管;
②改革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原来企业报关报税,应该是票票过筛,每一个票都要审价、归类、计征税收。现在通过改革征管方式,主要靠企业自报,自缴税款;
③改变以往以关区为区块的监管模式:原来42个直属海关,每一个关都是自成体系,所有业务都是一个关完成。下一步按照全国不同的类型,建立若干功能型海关。
10. 简述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一、进口博览会备案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提前完成进口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口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清单见附3),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展览品应当符合《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4,以下简称《限制清单》)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5,以下简称《禁止清单》)要求。
三、进境物资申报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进口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国家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国家会展中心、主场运输服务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六、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国家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5)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五)保税展示交易。
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进口博览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七、记者采访器材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11.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主要内容
清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它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革命性的变革”。一体化指的是有的企业在一个地方,但是货物的进出口可能在另外一个城市,原来海关的分布是按照属地化的,一个地方的海关自身是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现在实现了区域通关一体化以后,企业可以自主地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以往需要在多关办理的手续可以在一个海关办理,进一步简化手续。